下水道被堵|鄰居、物業、開發商誰來擔責?

案情回顧

王女士家住某小區二樓,因其子在國外留學,丈夫在其他城市工作,所以每年王女士都有幾個月離家居住在其丈夫工作的城市。2017年5月30日,離家數月的王女士回家後發現,屋內汙水橫流,傢俱、地板、家電、樓梯、裝修、物品等都被糞水浸泡後嚴重發黴。王女士慌忙聯絡物業公司,待物業公司切開王女士家衛生間排水主管道緩衝彎後,發現裡面有難以沖走的非正常汙物造成堵塞。

下水道被堵|鄰居、物業、開發商誰來擔責?

走時還是溫馨的小屋,眼下卻是這般滿目狼藉,王女士氣之不過,遂將樓上業主、物業公司和開發商都告上了法庭。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及其樓上的業主共同使用該排水管道,

王女士樓上的業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應當酌情給予王女士補償

,而王女士對其住房未能盡到適當管理責任及注意義務致損失擴大,所以

王女士承擔30%的財產損失

其他四戶業主共承擔70%的財產損失

。小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經查明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沒有過錯,且在王女士反映後積極配合王女士進行事故排查、善後工作,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Q1

樓上業主為何共同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此類案件中,共同使用排水管道的

業主負有共同管理、共同維護、共同注意的義務

,排水管道中的非正常汙物是造成管道堵塞、汙水倒灌的主要原因,並且導致樓下業主的財產損失,在現有證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除非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否則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給予補償。

樓上業主住房位置和居住情況各不相同,可能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因此,責任大小不一樣,依法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Q2

排水管道被堵塞業主自身該如何擔責?

法官說法

首先,排水管道是業主家排放汙水的渠道,而且此類案件中,

受損失的業主一般都已裝修入住,不能排除將非正常汙物落入下水道的可能性

,一旦造成損失擴大的原因與業主的主觀因素有直接聯絡,業主對房屋未能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後果。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Q3

物業公司及開發商是否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對於物業公司

,如果發生堵塞後物業公司怠於履行自己的職責,沒有及時對損害發生的原因進行排查,造成損失進一步擴大,則物業公司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反之,其在業主反映後及時檢查、維修、且沒有證據證明物業管理公司在本次損害中存在管理失當的重大過失行為,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對於開發商

,如果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房屋下水管道設計不合理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紙設計的行為的,開發商不需要承擔責任。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