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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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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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的十大禁區

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當事人”)近親屬委託後,首要的也是必須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律師會見當事人有以下目的:(1)確認委託關係,與當事人建立信任關係;(2)透過與當事人的見面,進一步瞭解案件的情況,透過溝通和交流,為依法辯護做準備;(3)表明律師已經開始工作,鞏固與委託人的關係。在律師會見當事人問題上,可能會遇到很多的法律風險與禁忌,這一點,辯護律師應有清醒的認識和心理準備。為了依法辦事,為了避免法律風險,為了維護當事人和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應注意避免進入常見的十大禁區。

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一、不能為當事人傳遞任何案件線索,包括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有律師因為當事人傳遞立功線索製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賄罪等罪名而被採取強制措施進入審判程式的(典型案例:在雲南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為李志偉涉嫌販賣毒品案,3個警察、兩個律師、1個線人,在“好處費”的誘惑下,聯手製作假立功材料,想將一名販毒者“保下來”,不料東窗事發,不僅虛假立功不予認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後,其中幾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訴,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兩位律師最終被判處徇私枉法罪,分別獲刑3年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歸案的訊息。鑑於此,律師在會見時是不能從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不能讓當事人使用律師的手機與外界通電話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機讓當事人與外界通電話首先違反了看守所的相關規定,直接的後果將導致律師會見因違規而被終止,甚至看守所將此情況通報給司法局、律師協會,使律師遭受紀律懲戒;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當事人通話導致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材料的後果出現,提供通訊工具的律師則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種方式與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

這裡的各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與當事人交流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尤其在會見後,不能有意無意透露給當事人親友關於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資訊,尤其不能將具體的證人、證言、證物等內容透露給當事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律師因上述行為而涉嫌《刑法》第306條被追訴審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麼說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雖然在刑法上,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即“律師偽證罪”、《刑法》第306條)需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但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在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客觀上有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後果,公安機關往往會以涉嫌犯罪為由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終以欠缺主觀故意為由判決律師無罪,但此時律師已被羈押一、兩年了,控方打擊懲罰律師的目的已經達到了。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對此不能不謹慎。

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四、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絕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

這裡的非律師指的是執業律師、實習律師之外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非律師會見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因此,不能帶非律師參加會見,更不能帶當事人家屬參加會見,當事人家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帶其會見極有可能引發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方面的刑事風險。

五、不能向當事人傳遞監管場所禁止的各種資訊、物品

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之間傳遞紙條、信件(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家屬關於其在看守所具體的通訊地址、告知其通訊內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為看守所與監獄是打擊犯罪的第二戰場)、食品、藥品等;不能為當事人在其他授權委託書、合同上簽字提供幫助(很有可能與涉案財物、證據有關而觸犯法律風險);不能為當事人與其親友傳遞任何關於密碼、暗語資訊等有可能妨礙偵查審判的行為。當事人有什麼話要轉達家屬時,律師告知其應僅限於生活上、家庭事務方面。因此,對當事人要求轉達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事項的時候,要明確告訴這不能轉告,如果當事人一再堅持,也必須注意分寸,該轉告的就轉告,不該轉告的堅決不能轉告。

六、防止洩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資訊

因《保密法》規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洩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造成資訊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洩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要輕易將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親友複製、傳閱,不宜洩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資訊(比如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有關的資訊),以免有觸犯洩露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的刑事風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02期“於萍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案刑事判決書”,雖本案最終判決於萍律師無罪(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但於萍律師被關押了近一年半的時間)。另外,不將上述資料或資訊洩露給被告人親友,以免其親友救人心切,違法幫助其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甚至導致打擊報復證人的現象出現。

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七、要注意交流說話方式,不能教導當事人怎麼說

在與當事人交流過程中,要注意交流說話的方式,不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當事人說假話作偽證,也要注意因交流說話方式不當產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師李莊因在會見時對被告人眨眼產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爭議極大,李莊至今還在申訴無罪)。為了達到會見目的,律師可以採用全面客觀分析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給當事人自我防禦提供知識基礎,至於當事人如何選擇,那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與律師無關。在當事人不明白時,律師可以為其詳細釋法,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是律師會見中一個重要的職責,這不僅讓當事人知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保護自己,而且也能夠讓當事人能理性接受現在的處境,恢復自信。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一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迴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式並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於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採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這種對法律規定全面的告知,可幫助當事人在進行自我選擇時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認識,避免受到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也能夠用權利來對抗部分辦案人員的不法行為,依法學會自我保護。

八、禁止疏通關係和承諾案件結果

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的相關規定,律師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士;因此,律師在會見當事人中,不宜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更不能走“關係”之路;儘管絕大部分當事人及親友相信“關係”的能量,並要求律師從事“關係化運作”,但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律師應當斷然拒絕,裡面的法律風險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廣東律師馬克東、甘肅律師王英文皆因“走關係”之路觸犯詐騙罪而深陷囹圄)。另外,“關係型”律師是站在辦案機關一邊的,辦案機關的底線就是有罪,無罪釋放意味著辦案機關辦錯案了,輕則有人丟掉飯碗,重則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裡面的利害關係,當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透過關係行賄反而會導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但預測案件前景時要慎重

耐心傾聽當事人陳述既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夠全面瞭解案件基本事實和證據的重要渠道。雖然當事人的陳述有可能避重就輕或者隱瞞事實,但只要律師善於客觀分析判斷和引導,是能夠獲得充足的資訊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噹噹事人要求律師對案件前景進行預測的時候,要慎重。一是自身資訊掌握不全面,只聽了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很容易預測錯誤;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資訊判斷正確,也要避免導致對當事人過於樂觀或者關於悲觀,影響後續案件的處理。如果律師在給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外,還能夠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導,這不僅有利於幫助當事人面對現實,理性看待自身處境,能更為有效的配合律師開展辯護工作;而且也能夠得到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親屬的感激,鞏固彼此之間的委託關係。

律師會見被告人的10大禁忌(法律人必讀)

十、不宜直接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話題,有時候在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實施所指控的犯罪行為時,有些當事人比較猶豫,不太想說(害怕對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這方面的證據材料),作為辯護人雖然可以告知其會見過程是不被監聽的,監聽的證據材料提交到法庭是無效的,但也擔心律師會見(實際上是可以監聽的)讓其透露實情,會讓偵查機關掌握內情,進而蒐集完善相關證據或者偵查機關將此內情告知承辦檢察官、法官,即便在證據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為主堅定地判當事人有罪(法官認為反正沒有冤枉你)。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會見時追問當事人是否實施所指控行為在客觀上幫了控方的忙,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

正確的做法是:不主張直接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問“你對認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據是什麼?”在其回答基礎上再採取不同對策和辯護方案。總之,把問題限定在所謂“法律真實”範圍內而不是“客觀真實”範圍內。

綜上,在刑事會見過程中,律師經常會面臨上述十大風險,一個專業的刑辯律師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於保護自己,又善於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專業人士。筆者認為,善於保護自己是基礎、是前提,試問一個連自身權益都無法妥善保護的律師,又怎能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上述風險,律師應當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