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領導不滿,持刀捅刺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於報復、姦情等動機殺人,屬於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網友諮詢:

劉興富系遵義市紅花崗區婦幼保健所原工會主席,在崗期間對紅花崗區婦幼保健所所長張某、副所長劉某工作事務心懷不滿。2015年6月29日16時許,劉興富在單位辦公區內聽見他人議論本單位機構合併與人事任命的訊息後,對張某、劉某愈發不滿,遂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先後朝劉某胸腹部、背部、頸部,張某腹部等部位連續刺殺致二人嚴重受傷。在明知他人報警後,劉興富留在現場等待抓捕,歸案後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鑑定,張某、劉某所受損傷均為重傷二級。劉興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因對領導不滿,持刀捅刺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維因律師事務所趙永強律師解答:

劉興富因工作瑣事對被害人張某、劉某不滿,持刀肆意捅刺二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興富的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劉興富作案後主動撥打報警電話,並滯留案發現場等待抓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趙永強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自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理論功底紮實,經驗豐富,尤擅長智慧財產權案件和涉稅案件,以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辦案宗旨。

因對領導不滿,持刀捅刺他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