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東龍故意殺人上訴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東龍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東龍與被害人易某於2019年5月6日登記結婚。2020年10月13日晚,二人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王東龍用雙手扼住易某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5日,王東龍購買了一隻黑色拉桿行李箱,將易某的屍體裝進該行李箱,同月16日凌晨將行李箱拋入贛江。同月17日,王東龍被抓獲歸案。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東龍
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東龍不服,向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辯論,上訴人王東龍作了最後陳述。
庭審結束時,合議庭宣佈休庭,另行擇期宣判。雙方親屬旁聽了庭審。
此前報道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龍和被害人易某於2019年登記結婚。10月13日晚,兩人因瑣事在客廳發生口角,王某龍遂用雙手用力扼住易某的頸部致易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王某龍約其朋友等人見面、娛樂,併購買行李箱拋屍贛江。易某死後,王某龍還冒充易某名義給單位請假,和易某母親張女士聊天,隱瞞易某死亡事實。
今年7月16日,“南昌殺妻拋屍案”一審在南昌中院宣判,被告人王某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兇手母親表示願意賠償兩套房子,受害人母親拒絕接受!
8月16日,被害人母親張女士告訴記者,一審宣判王某龍死刑時,法官問其是否上訴,其當庭說不上訴,但是對方家屬上訴了。“我瞭解到他的家屬已經遞交材料上訴到高院。這兩天我給高院打了電話,目前還查詢不到案子,可能過兩天才能查詢立案的時間。”
張女士還透露,近日被告人家屬還給她打電話,她沒接,又發了兩條資訊給她,希望她能諒解兇手,能跟他們見一面。
據張女士轉述的兩條資訊分別是:“您好!龍龍做了大錯事,傷害到您家,作為母親我能理解你的感受,但是事情發生了,我們倆媽媽只能面對,我希望你還是能諒解他。我願意把我名下一套小房子給你並且和你一起把龍龍的那套房子的後續一起辦好,希望你能諒解他,他這輩子也將在監獄裡悔罪。這是我這個可憐的母親的請求。”
“你好,再次給你說對不起,能不能見一個面。十分對不起。”
對此,張女士表示不接受。
“我也沒回簡訊,我不可能諒解,也不可能跟他們見面,她就算給我全世界都換不回我女兒的命。”
張女士稱,自己一直沒有提起民事賠償,唯一訴求就是希望維持原判。“好不容易平靜了一點點,現在我又非常緊張,每天都很煎熬。”
刑事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刑事二審上訴多久時間可以開庭其實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法律上只是規定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時間期限,一般刑事案件最長的時間是二個半月,民事案件最長的時間是三個月。而一審法院多久時間內要把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在實際操作和法條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所提及的關於二審程式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如果有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可以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可以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天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應該包含: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當前職業、就職單位、目前住所、身份號碼、手機號碼等;;原案件審查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及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二審的解決流程
審理
二審的審理分為開庭審理與不開庭審理的方式進行。
開庭審理
1、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2、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3、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4、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殺人沒有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
不開庭審理
1、可以不開庭: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天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情形,需要發揮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檢察院派員出庭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開庭審理程式
1、宣讀第一審判決書;
2、法庭調查重點圍繞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證據等進行;
3、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案件,對其中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死刑案件的二審程式
1、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意見;
3、複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5、對鑑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6、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審程式
1、對同案審理案件中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或者法院認為沒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傳喚到庭;
2、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准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自訴人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宣判
1、第二審法院可以委託第一審法院代為宣判,並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書。
第一審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後5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法院,並在送達完畢後及時將送達回執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2、委託宣判的,買第二審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審理期限
1、第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對可也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准。
2、最高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法院決定。
二審的審理結果
分為三種。
1、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查清事實之後可以改判。
3、發回重審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有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