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農民工發生工傷後怎樣維權?

當前部分建築施工單位管理混亂,存在層層轉包現象,農民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工傷,往往存在取證困難,維權困難現象,農民工師傅在發生工傷後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是走工傷認定程式。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先到工傷認定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在工傷認定提交材料中需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材料。如果和用人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工傷認定很好進行,傷殘等級標準出來後按照工傷標準賠付就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大部分是由包工頭介紹,建築施工單位也存在層層轉包現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不明確。因此,需到仲裁部門進行勞動仲裁,申請確認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仲裁部門確認勞動關係一般是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為依據,看雙方主體是否適格,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是否由用人單位發放勞動報酬等要素條件。最麻煩的是,農民工在工作中往往不是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而是包工頭的管理,工資報酬不是施工單位發的,而是施工單位把工程透過層層轉包,最後工資是由包工頭髮放的,仲裁部門不確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證明工傷認定部門又不進行工傷認定,因此農民工會在工傷認定中走入死衚衕。《河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需要農民工到法院打一場行政官司,起訴工傷認定行政部門應該進行工傷認定,法院判決工傷認定行政部門須進行工傷認定後,勞動者憑法院判決到工傷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然後做傷殘等級鑑定,鑑定結果出來後,才能進入工傷賠償程式。一系列程式走下來,少則大半年,多則一兩年,費神費力。好在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實施後,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實行銀行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這就為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確認提供了更多證據。因此,農民工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打卡記錄、工資發放憑證等,真需要維權時有證據作為支撐。走工傷認定程式的好處沒有事故責任劃分,賠付標準較高。缺點是耗費時間長,花費精力多,甚至有敗訴風險。

二是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式。發生工傷後,農民工把包工頭、施工單位等相關人員和單位列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按人身損害案件提出起訴,法院劃分事故責任,認定人身損害程度進行判決。直接走法院程度優點是時間快,效率高,缺點是賠付標準比工傷標準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