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法律問題研究之十一

”相反,對於法院在刑事程式中已對罪犯的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集資利害關係人就該部分債權申報債權的,如若,涉案財產與破產財產可以區分的,不予確認其債權,並告知集資厲害關係人可在刑事判決生效後透過向破產管理人申請行使取回權的途徑來實現...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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