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秩序與私刑:三月五日雜記

完全把道德作為法的支撐和決策依據時,私刑這樣的事情就會層出不窮,而秩序運用的主體也會縮小到個體,而個體既然具有了解釋和執法的權力,那麼外部的秩序自然就不再管用,而是完全變相的降格到個人身上,“個人即秩序”這種處理矛盾糾紛的正規化是很恐怖的,... [ 檢視更多... ]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