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者將贓物花光,誰去補償被搶劫者?

那真是個深奧的問題。不只是這樣,類似的事情,比如被人殺了,然後施害者就被判了死刑,那麼受害人又該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如果被判決(而不是和解),受害人只能得到喪葬費,也沒有死亡賠償和精神撫慰金。喪禮只花了三四萬塊錢,不夠多。

書歸正傳,多餘的題主這一問題,如果被害人只有財產損失,假設受害人在財產損失的同時還有人身損失(受傷),那就更麻煩了。

搶劫者將贓物花光,誰去補償被搶劫者?

判決將怎樣判決?

1。法院將裁定對所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責令賠償。

例如,你實際上被搶了1000美元,那麼法庭將在判決中增加一項:

命令被告某某退賠被害人某某損失1000元。

2。受害者可對遭受的人身損失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搶劫罪是一種暴力犯罪,除造成人的物質損失外,極易造成人身傷害。比方說,用棍棒或刀子砍人,可以產生某些治療的費用。

對此,不能直接判決責令退賠,因為這種損失在犯罪時並不確定,因此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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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文中還將有一項附加條款:被告人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幾天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某某損失人民幣。

必須注意,這裡的損失只能是直接損失。《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可以賠償的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但即使造成傷殘,也沒有傷殘賠償,造成死亡,也沒有死亡賠償。

在這方面,只有一個例外,涉及機動車的犯罪案件(主要是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對其進行判決,即可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致被害人人身損害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用於治療和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工作失誤而減少的收入。致受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傷殘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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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怎樣實施呢?

隨著刑事判決書或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生效,如何實現判決書所確定的權利,成為當前被害人面臨的下一個問題。

對於責令退賠案,法院的刑事審判部門可以直接移送執行機關執行。至於附帶民事訴訟,需由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執行機關執行。它不需要支付任何執行費用。

在進入執行程式後,法院將根據民事案件的執行方式,對有關的賠償進行強制執行。將向被告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財產、車輛、股票等所有財產)進行查詢,並對其採取措施限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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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因為如果他有錢(或其親屬有錢),就已經在刑事審判期間得到了補償,因為這一影響的刑期,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也屬於從輕量刑的理由。

不過,對於受害者來說,稍微令人寬慰的是:這筆債不能償還。一旦進入執行程式,就會跟隨被告人一生。等他從監獄裡出來以後,在任何時候有錢都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包括他的退休金也可以。

是否有其它補救方法?

假如真的執行不到,最後還有一種救濟方式,那就是申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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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司法援助方面,存在著極大的侷限性:

一般而言,僅對人身損害部分進行救助,即財產損失很難納入救助的範圍。對救援來說,有一定的標準,不是說所有的損失都可以得到救助,一般只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救援程式非常複雜,需要層層審批,畢竟是用公家的錢來賠償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