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銘文中將“眾”與“僕”二者並列,有些學者訓“眾”為“多”,解釋為“許多僕”的意思,王玉研究認為“眾”在商代甲骨文中尚未有作為形容詞的用法,“眾”字在文獻中開始有“多”的含義出現在西周中晚期以後,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文獻中開始風行。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師旂鼎年代不晚於康王,我們認為這裡“眾”字可能更接近於商代甲骨文之“眾”和“眾人”,指受師旂支配的族眾。傳世器尚有一件旂鼎,其銘文曰:唯八月初吉,辰在丁卯,公錫旂僕,旂用作文父日乙寶尊彝,。此旂鼎與師旂鼎可能為同一人所作,銘文中提到的“公”可能即是師旂鼎中的“伯懋父”,銘文末的“”為旂的族氏銘文,族被認為源出於商代王族,至遲在商代晚期就已經發展壯大;商朝滅亡後,族的部分成員作為殷遺民歸降周人,所以在西周早中期仍發現有許多族製作的銅器。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師旂正是作為族的一員,供職於西周王朝的師系統當中。另外旂鼎中師旂稱其父名為“文父日乙”,而使用日名與否一般被看作是區別周人與商人的重要標準之一,因此師旂作為殷遺民的身份殆無疑議,師旂鼎中出現的“眾”,可能即是對商代傳統的繼承。而“僕”與“眾”在這次事件中一起進行了抗命,不肯前往“方雷”參與軍事行動。師旂無奈遂遣使者“引”向伯懋父彙報了此事,伯懋父處罰了反叛的三個首領(得、、古)三百鋝的罰金,威脅要處以流放之刑(“播”),才最終平息了這次事件。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在這次抗爭事件中,“僕”與“眾”相併列,並且他們的首領能支付起數額達到三百鋝的罰金,顯然證明器銘中“僕”不能理解為後世意義上的奴僕,而是與“眾”是地位接近的異族民眾。從金文來看,“僕”這一群體經常充當戰士,也被稱為“夷僕”,這同樣說明了“僕”具有的異族屬性。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如:唯四月初吉,王在屖宮,宰屖父佑害立,王冊命害曰:“錫汝賁朱黃、玄衣黹純、旂、攸勒,錫戈琱、彤綏,用乃祖考事,官司夷僕、小射、底魚。”害稽首,對揚王休命,用作文考寶簋,其子子孫孫永寶用。(害簋,《銘圖》05296-05298,西周晚期)在詢簋中,“僕”亦被稱為“虎臣”,而與“庸”連言:今餘命汝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後庸:西門夷、秦夷、京夷、夷、師笭、側薪、□華夷、弁狐夷;人、成周走亞、戍秦人、降人、服夷(詢簋,《銘圖》05378,西周中期)“僕”與“庸”連言,恐怕是因為二者均是出身異族的緣故。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裘錫圭指出“僕”、“庸”兩身份間在分工上有著明顯的區別,雖然二者都是指異族的被奴役者,但“僕”主要負責戰鬥與守衛,“庸”則一般從事農業和承擔其他勞役。因而,似乎“僕”的地位要較“庸”為高。郭沫若曾釋“臣”字為:“豎目之形。人首俯則目豎,所以‘象屈服之形’者,殆以此也。”“臣”字的本義或為奴隸之屬,但西周去文字肇興的時代已遠,“臣”的內涵自然早不止限於其造字意,而可以用來表示一般意義上的受統屬關係。因而金文中出現的以“臣”稱呼的民眾,自然不可以一概視為奴隸。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前文所舉邢侯簋之“賜臣三品”,“品”字訓為“眾庶”,即可為一例明證。器主聞是貴族家主師多父的家臣,銘文中記載師多父命聞“胥朕採達田、外臣僕”:“胥”即是佐助之義,“採”即是指師多父的采邑;“達”字為董珊所釋,原字寫作“”,蔣書紅以為是地名,“田”即是地之田,李春利則釋為“”字,通“邇”,意為“近”,“採田”即指靠近采邑之田。這句銘文的大意是師多父命令器主聞輔助自己管理采邑上的田地以及“外臣僕”。

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

“外臣僕”一詞第一次在金文中出現。“僕”我們已然專門討論過,是主要負責戰鬥與守衛的異族民眾;相較而言,“臣”的含義就要寬泛很多。而我們確實發現一些銘文中出現的“臣”與“僕”身份類似,如處簋銘文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