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簡要案情】張女士居住房屋的衛生間緊挨樓梯過道,且有一個小窗戶,張女士洗澡時沒有拉好窗簾。 被路過的劉某拍了照。事情發生後,劉某不斷往張女士手機上傳送自己洗澡的照片,同時威脅張女士,想要拿回照片就得準備10萬元現金。在警方的幫助下,張女士和對方談妥了價錢。就在警方部署抓捕的時候,劉某突然給張女士發來私信。要求見面的時候,跟張女士發生關係,如果不同意的話,再多加一萬元。張女士拒絕了劉某的無恥要求,並按照5萬元的價格約劉某在地下車庫見面。劉某剛拿到錢,就被早已布控的警方當場抓獲。

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本案由真實案件改編,本文在原案件基礎上,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以下對案件的討論只基於案件定性,不涉及證據的收集及運用,且對案件的分析基於案件所有事實均已查清,據以定罪的量刑的證據已確實充分。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理論展開討論,敬請指正。

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了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兩種偵查手段。

誘惑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偵查手段,被頻繁適用於那些具有高度隱蔽性、組織性、智慧化如販毒、性受賄、網路犯罪等,在實施偵查誘惑偵查時,偵查人員參與了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的整體或部分,在行為人已有犯意的情況下,給行為人提供機會和條件以促成其完成犯罪,但絕不可以行為沒有犯意的情況下,誘發其犯意,製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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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發現了犯罪,可以不當場抓獲,而是對其加以充分的監控,讓其在監控下繼續實施,當犯罪行為又觸及到其他有關犯罪嫌疑人時,再將其捕獲的偵查方法。控制下交付適用於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財物的犯罪活動。

從本案的偵查過程來看,本文認為,公安機關既採取誘惑偵查手段,也採取了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手段。當公安機關接受張女士被敲詐勒索的報警後,幫助張女士與男子達成五萬元成交的協議,屬於誘惑偵查。在張女士與男子交易時,布控抓捕男子的行為屬於控制下交付。

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對於控制交付下的敲詐勒索罪既、未遂的認定,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男子敲詐勒索行為已經實施終了,且張女士已向男子交付錢款,對張女士來講其已對錢款失控,男子對該錢款實現了佔有,符合敲詐勒索罪犯罪既遂的要件;另一種觀點認為,男子與張女士的“交付行為”完全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男子不可能失去對錢款的實際控制,男子亦不可能取得對該錢款的實際佔有,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未遂。本文支援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男子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

男子提出與張女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評價

犯意表示又稱犯意流露,是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屬於思想範疇,不存在法益侵犯的實害或危險結果,甚至連法益侵犯的現實緊迫危險都沒有,因此犯意表示不是犯罪行為。犯意表示與犯罪預備不同,犯罪預備是為著手實行和完成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是行為,且對法益侵犯存在現實緊迫危險性,因此,犯罪預備是犯罪的一個階段,應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

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本案中,男子提出如果見面時,張女士不與男子發生性關係,就要多加一萬元的表示,且被張女士當場拒絕,並達成了以5萬元刪除照片的合議,因此,男子提出與張女士發生性關係的表示,為犯意表示,不應當受到刑法評價。

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萬元併發生關係為條件刪照片,如何評價?

結語:透過上述分析,本文認為,本案中,男子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對男子提出與張女士發生性關係的表示為犯意表示,不受刑法評價。同時,整個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採取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兩種偵查手段,本文一併進行了分析。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