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的情況通報,看了想哭

吳亦凡被批准逮捕了。

如果你仔細回憶,這大概是這些年來,唯一一件事很大,但是截止目前,吃瓜群眾除了知道吳亦凡先後被拘留逮捕之外,對細節一無所知的熱點事件了。

吳亦凡的情況通報,看了想哭

這對於一個法律人來說,簡直想哭。

我們已經過於熟悉類似阿里女員工被猥褻案的情況通報。濟南警方釋出的這份情況通報時間地點細節詳細,更有媒體根據通報做出了時間圖。

吳亦凡的情況通報,看了想哭

然而面對這些事無鉅細一一說明的情況通報,除了誇一句不愧是你,我們是否應該警惕,這本該是一家之言的通報,何時成了蓋棺定論的“判決”?對比之下,吳亦凡的兩份情況通報,都顯得過於簡單“敷衍”,但我要說,這才是專業。

首先借著吳亦凡案,我們來介紹下,目前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式。

率先發布吳亦凡被拘留的是北京朝陽區公安分局,這是因為普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緊接著,朝陽區檢察院釋出批准逮捕,為什麼此時又變成了檢察院?這是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說,一旦批准逮捕,就意味著公安和檢察院雙方都認為犯罪事實八九不離十。

等待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會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在這個過程中,公安、檢察、法院分工合作但又各司其職。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是法律能夠做到的,最接近公平正義的方式。在過去,我們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可是不分家的。大家熟悉的少年包青天等影視劇,查案子的是包青天,審判的也是包青天。運氣好,是包青天,運氣不好,就是竇娥冤。

很可惜的是,這幾年的熱點事件,都有點本末倒置的趨勢。偵查階段資訊最多,輿論最激烈,而到了審判階段,反倒是偃旗息鼓,囫圇吞棗。一個犯罪嫌疑人在審判之前被口誅筆伐,判罪之後卻風平浪靜,這值得我們反思。

吳亦凡的通報,讓我看到了久違的言簡意賅。這個“瓜”,我們大可以讓子彈飛一會,等待法律審判。到時候口誅筆伐也為時不晚。

讓我們時刻警惕,刑法的目的絕不止步於懲罰犯罪,更在於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更更在於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每每看一些宮鬥戲時,我都不禁感嘆,現代的司法制度可真是瑰寶。娘娘們的手段要是擱在人民法院,沒一個能得逞的,先不說證據三性就漏洞百出,光是程序正義就能讓如懿免了冷宮之苦,讓甄嬛少了禁足之災。

吾輩,可莫辜負了這智慧和鮮血換來的正義。最後,推薦一部韓國電影《辯護人》,透過電影或許你會對程序正義有更直觀和深刻的感受。

吳亦凡的情況通報,看了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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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