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從天而降責任在誰,垃圾請不要亂扔

一時方便釀大錯,多走幾步路,少增幾分險。為了少走幾步路,他從高層家裡拋下了垃圾。

結局,不難猜到:構罪!高空拋物罪!

垃圾從天而降責任在誰,垃圾請不要亂扔

一、案件回顧

陳某是一名裝修工,2021年1月,他承攬了某一小區一戶4樓居民家的裝修裝飾工程。陳某為了儘快完工投入下一個工地,並安全和警示丟之不顧,將一塊廢棄的地板磚,直接朝窗外扔去。當時很多小區步行的人看到都大聲大話想要制止,但是陳某卻不當一回事,繼續熱火朝天的搞起裝修,有一業主就用手機拍攝了地板磚被扔下來的影片。熱心人士趕緊報告給物業公司,好在物業公司人員及時趕到才阻止了悲劇的發生。物業公司將掌握的影片反饋給了某區公安分局,2021年2月,某區分局對該案進行偵查。2021年3月,陳某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某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公訴後,陳某兩眼淚花,悔恨不已!

二、案件結果

2021年3月26日,某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並進行了宣判,有眾多網友圍觀了此次案件的庭審。被告人陳某從高空建築物中扔置危險物品,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但考慮到陳某屬於初犯且他的行為實質上沒有造成惡劣後果,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某到案後的表現以及主動悔過之情形,對被告人陳某判處高空拋物罪,並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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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律說法

高空拋物一直被認為是城市天空的一種潛在威脅,如果不從民事、行政以及刑罰角度加以規制,對居民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都是潛在危險。隨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具體規定了高空拋物造成影響的責任承擔主體,以及緊隨而來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則結合現實需求和百姓呼聲,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從立法層面將高空拋物行為納入了懲戒範圍,真正地還人民健康安全的高空和自由漫步的小區。

四、刑法規定

我們可以看看刑法對高空拋物罪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李律補充

(一)民事立法相關規定

關於高空拋物的法律適用問題,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就引發了熱議,實踐中的案例也促使立法上對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作出規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高空拋物意見》)明確了“明確區分拋物和墜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強化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等內容,為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也為立法上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侵權責任提供了有益參考。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於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規則作了深入研究,最終於第1254條作出規定。本條相較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重大變化主要有:一是開宗明義新增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旗幟鮮明表明態度。二是明確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為一般規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為例外的規則。三是新增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這對於加強物業管理服務,預防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重大意義,也有利於快速有效地救濟受害人損害。四是新增了有關部門查詢職責的規定,這對於解決實踐中高空拋物侵權人查詢難問題具有積極作用。

(二)刑事立法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意見》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有主觀故意,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14條“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次刑法修正案就高空拋物單獨定罪,量刑一年以下,避免了適用114條起點就在三年以上,判刑較重,將此類行為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區分出來,從而在量刑中更好地體現罪與罰刑相適應原則,降低了入刑的解釋門檻,使得司法機關更加容易適用上述罪名,能起到一定宣傳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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