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著作權2

物權與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都是財產權,但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具有自身明顯的特徵。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2

第一,客體不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主要是有體物。而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物,物只是客體的載體。著作權的客體只是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作品。比如說,一本400頁的小說是由兩種客體構成的。首先,400頁的整體是作品的載體,是物權的客體,而小說內容所體現的文字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若作者授權出版社將作品出版發行100冊,讀者買了小說,那麼讀者只對該小說享有物權所有權,而不享有小說裡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權。而小說作者對這1000冊的小說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客體並不是紙張,而是文字作品。換言之,1000冊的小說上只承載著一部作品,而在通常情況下,作者是享有該客體作品的所有著作權的。而1000冊小說的整體相當於1000個物權客體,歸屬於1000個人享有。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2

第二,客體是排他權而不是自用權。物權中的所有權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積極權能。在沒有《著作權法》的年代,戲劇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複製權和翻譯權,但是該作者仍可以將作品進行復制,自行翻譯成英文、法文、俄羅斯文等。這當然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自由,也是“法無明文禁止既自由”的反映。享有著作權的意義在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只有當《著作權法》規定了複製權、翻譯權、發行權等權利時,作者才可以藉助法律組織他人實施這些行為。由此,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一樣,是“排他權”而不是“自用權”。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2

第三,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第四,著作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普通作品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五十年,五十年後,作者的作品不再受法律保護。而物權只有客體的物沒有出現損毀丟失,所有權就可以一直存續。

以上就是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區別於物權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