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概念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和商業廣告都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資訊。要約邀請也可以“一對一”地發出。

要約邀請概念

郵奇、派發的價目表,雖然包含了商品名稱、服務的型別和價格、酬金,而且包含有行為人希望建立交易關係的意圍,但郵價表,不能確定行為人是受其約束,利留給了自己,只是向相對人提供有關資訊,希望相對人向自己提出要約,因此,該行方 不包含一經相對人承諾即受承諾後果的意圖。發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終是要約邀請,而不能構成要約。

價目表或者價目標籤置於陳列並準備出售的商品之前或相關位置,可構成要約。在自市場是如,價表表有明顯不同之處其送的價目表沒有實物展示,受領資訊的人不能以受領標的物的方式承諾。而超市的價目表、標籤列於實物之前,變領資訊的人可以受領實物而為承諾,其二,奇送的價目表不具有數量條教,缺少要約具體明確的嬰求,價目表、標籤列於實物之前,有標的物、價格、沒有數量條款,但有確定數量的方法,即由購買者自行確定,符合要約具體明確的要求。結論是:超市中對實物表示價格的價表或者標籤,為現物要約。

要約邀請概念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這兩種公告不包括價格條款等合的要條款,因面不構成要約,而只能是要約邀請。招股說明書不可能包含購買股份者將要購買的數量等合同的必要條款,因而不能構成要約,而只能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概念

商業廣告的主要職能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時空領域中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商品交換關係。而合同法以調整商品交換關係為已任。在我國,對廣告的規制,主要是由《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承擔的。由於廣告與合同的成立有密切關係,故廣告也成為合同法理論所調整的物件。我國《廣告法》所說的廣告是指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透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該法。該條中的“直接介紹”和“間接介紹”,強調了商業廣浩是傳播商業資訊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看,商業廣告可以構成要約邀請。

對於廣告的性質,一般認為它不具有要約的特徵,只能稱它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引秀。但各國法律也都承認,在特定情況下,廣告也可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