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如何防範離婚糾紛的法律風險?

一、中國企業家離婚糾紛現狀

海爾集團董事局主席張瑞敏曾說過:“沒有幾個企業家的婚姻家庭是幸福圓滿的。”

企業家離婚糾紛案有別於普通人的特點就是,代價高。

知名企業家離婚狀況表(資料來源於網路):

1、2001年,日照鋼鐵,杜雙華/宋雅紅,該案涉及近500億財產分割;

2、2005年,三一重工,袁金華/王海燕,王海燕分得24億元財產;

3、2006年,真功夫,蔡達標/潘敏峰,引起家族內鬥,蔡達標被判14年;

4、2008年,趕集網,楊浩然/王紅豔,財產問題離婚時解決;

5、2009年,土豆網,王微/楊蕾,女方獲700萬美金現金補償,換回土豆的上市;

6、2011年,萬科集團,王石/王江穗,王江穗分得7處房產,約億萬資產;

7、2011年,泰康人壽/嘉德拍賣,陳東昇/陸昂 陸昂獲得嘉德的一半股份;

8、2011年,海鑫鋼鐵,李兆會/車曉 據稱車曉分得3億財產;

9、2012年,龍湖地產,蔡奎/吳亞軍,蔡奎拿到200億的財產;

10、2013年,瘋狂英語,李陽/Kim,訴訟離婚,女方獲得1200萬;

11、藍色游標,孫陶然/胡凌華,女方獲得藍色游標4。59%股權,市值1。68億;

12、TCL,李東昇/洪燕芬,男方減持TCL股票2439。06萬股,約1。2億元。

近期在網路上傳得沸沸揚揚的知名企業家離婚糾紛還有李國慶/俞渝夫婦,披露的狗血劇情讓無數看客大飽眼福。

除去代價高的特點以外,企業家離婚糾紛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對一輩子辛苦創立的企業造成嚴重影響。

典型的案例有真功夫蔡達標/潘敏峰,土豆網王微/楊蕾,趕集網楊浩然等知名企業家,公司上市因離婚案被擱置,甚至企業家因為內鬥鋃鐺入獄。

企業家如何防範離婚糾紛的法律風險?

二、企業家離婚容易面臨的法律風險。

1、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非常普遍。

後果:輕則離婚案中少分財產,重則因為股東夫妻內鬥導致被追究刑事責任(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偷稅漏稅罪等)。

2、企業家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混同。

由於沒有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賬戶與婚後財產賬戶混用,導致離婚分割財產時無法區分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不清的一律變成婚後共同財產)。

3、創始股東離婚可能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

離婚糾紛案中很可能會申請法院查封股權,凍結公司銀行賬戶,進行曠日持久的司法審計。如果判決企業家配偶得到部分股權,則會對公司日後經營造成不確定的影響。

如果公司面臨上市,那麼影響會更加嚴重。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權屬不清,僅這一條就不符合上市要求,上市幾無可能,喪失了企業發展的大好時機。

三、企業家如何防範婚姻糾紛的法律風險?

1、避免配偶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尤其是股東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如果配偶在公司任職,首先,因經營欠下的個人債務變成妥妥的夫妻共同債務。其次,夫妻股權比例接近,家庭的糾紛會迅速演變成股東內鬥,公司甚至連董事會都無法正常召開,陷入管理僵局(如李國慶夫婦)。再次,配偶熟悉公司經營狀況,夫妻內鬥可能升級轉化成刑事責任(如蔡達標夫婦)。

2、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

國人普遍不能接受婚前財產協議,認為簽署協議會影響夫妻感情。但是企業家畢竟不同於常人,除了自己的小家,還有企業這個大家,成百上千的員工依賴你的決策,企業家面臨更大的社會責任。

因此,企業家應當有高於常人的法律意識,不能讓自己的婚姻狀況影響到企業的發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消除股東離婚對公司長遠發展的不利影響,是非常必要的。

譬如當年郭臺銘娶曾馨瑩為妻,與之簽訂了婚前協議,約定如果離婚,郭名下股權不進行分割,不會影響到鴻海公司的估值和未來的經營發展。因此在郭臺銘結婚後,公司股價反而有所提升。微軟的比爾蓋茨也在公司董事會的壓力下,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

為了增強協議的證據效力,企業家還可以就婚前協議進行公證。

3、公司可以採用修訂公司章程、簽署股東特別協議等方法來規避股東離婚的潛在風險。

企業家最值錢的資產是公司股權,而不是房產,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配偶必然要求分割股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創始股東的配偶要求直接分割股權比例,獲得股東資格(例如股東持有50%公司股權,配偶要求分得25%的股權),而不是對應的現金價值,很可能得到法院支援,但是公司可以依據《公司法》第71條“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特別約定,限制股東離婚後配偶成為公司股東。

例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的股權系其個人財產,其配偶出具相應的宣告放棄所有權,但股東應與配偶離婚時應給予配偶合理的經濟補償。

再如,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可以規定,控股股東與配偶離婚時,協議約定配偶取得相應的股票,但配偶透過投票權委託、一致行動人協議或持股平臺等方式將其繼受股權對應的投票權交給控投股東行使。

4、上市創始股東可以考慮採用家族信託方式持有公司股權。

“中國女首富”、龍湖集團董事長吳亞軍2012年和丈夫蔡奎正式離婚時,由於二人分別透過Charm Talent及Silverland Assets成立的兩個信託各自持有龍湖股份,在信託合同期內,該部分股權的所有權均屬信託公司所有。因此夫妻離婚不需涉及股權所有權的分割問題,因此雖然兩人的離婚震驚地產界,但並不涉及龍湖集團的股權變動,對公司運營沒有影響。

但是,家族信託方式對資金門檻有較高要求,涉及的法律也比較複雜,在這裡就不詳細闡述了。

婚姻與事業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兩者都取得成功,才是真正的成功。企業家不能認為事業才重要,婚姻無所謂,其實攘外必先安內,後院起火燒起來也是不留情面的,前車之鑑,不可不查。

本文作者:家事法庫首席李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