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銀行上門逼債致父親病逝,法律責任認定

“我一再跟他們說是我欠錢,不要去我家,我父親年紀大,要是出了事要承擔責任的,但他們還是逼我的老父親還錢,給我們最後通牒是10天內必須還。”

貸款逾期男子稱被銀行上門逼債,83歲父親病倒去世,起訴涉事銀行索賠45萬,銀保監局稱催收話術不當要求追責。

隨著科技資訊科技的發展,網路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便利,同時也暴露了諸多弊端。網路借貸也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逐漸發展壯大,網路借貸手續簡便、放款速度迅速,但正是稽核和監管上的“鬆懈”,導致網貸風險增大,比如利滾利的高利貸陷阱,還有借貸人無法償還借款之後面對的“暴力催債”,往往對借款人的生活和工作都帶來巨大的影響。因無力償還高額的本息,或難以忍受“暴力催債”無休止地騷擾,導致了很多人間悲劇發生。

“暴力催債”社會危害性較大,一直飽受詬病,其實“暴力催債”很可能涉及到違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表現方式:

一、拘禁債務人

《刑法》238條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二、暴力對待債務人

《刑法》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恐嚇債務人及親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搶走債務人財物

《刑法》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住進債務人家中

《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第293條之一相應的罪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至此,該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此外,如果在催收非法債務之外,還有其他犯罪行為,比如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綁架等,有可能數罪併罰,如果犯罪行為出現重合,一般是擇重罪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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