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師朋友圈釋出諮詢感慨,竟引發倫理危機

諮詢師朋友圈釋出諮詢感慨,竟引發倫理危機

心理諮詢師M做完了一天的諮詢,當天最後一個諮詢案例的內容十分有衝擊力。來訪者終於可以相信與諮詢師的連線關係是安全的,並對諮詢師有許多吐露。

這讓一直與這位來訪者艱苦工作的諮詢師有

不少感慨的情緒湧現

上來,一時間無法消化。於是她開啟手機,想刷一下微信朋友圈,在開啟的過程中,她心裡又浮現出了來訪者剛剛說的一些話,覺得太有感覺了,真的很共情來訪者曾經歷的艱難。

接著她便在微信上釋出了一條朋友圈,說自己今天做了一個諮詢,在諮詢中聽到來訪者說了一些話,覺得太精彩了,讓自己感受到了人類生命的苦難等許多感受,並隨手配了一個圖。

當夜,這條微信朋友圈獲得了幾十個點贊,也有人截圖轉載了這條朋友圈。

No.1

事故

第二天,諮詢師M收到了來訪者的郵件,

質問

諮詢師怎麼未經自己同意就把自己的諮詢內容公佈出來。諮詢師當時覺得很沒道理,自己又沒有公佈來訪者的姓名,只是轉了來訪者一些簡單的話。

於是諮詢師回信說,自己沒有洩露來訪者資訊,有後續的問題可以和來訪者在諮詢過程中交流。也因此諮詢師

沒有刪除

提及來訪者的那條朋友圈,而且

覺得來訪者在突破諮詢關係的界限

,而自己要遵守界限,做自己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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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來訪者三天後就預約了一次緊急諮詢,說有緊急的事情需要和諮詢師M談。諮詢師M因為已經有預約安排所以沒有同意。

到了預約諮詢時間的那天,來訪者虎著臉來了。質問諮詢師為什麼未經自己同意公佈自己的談話內容。諮詢師先

解釋說自己沒有公開來訪者的資訊

,其實只是引用了來訪者說的一句話,所以沒人會知道是誰。

但來訪者不依不饒,說,“你知道嗎?你的這條微信已經在我的朋友圈傳開了,我

覺得自己就像被人扒光衣服在眾人面前

”,

並且

質問諮詢師知道一個人本來不願意相信別人的人,終於開始相信人之後的脆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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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師開始只是

覺得自己有口說不清,也十分委屈

。但等怒火中燒的來訪者最後拿出諮詢協議書,指著協議書上寫的“諮詢內容沒有經過同意也不可以公佈”,並說,如果諮詢師不為此道歉並刪除朋友圈,來訪者將立即停止諮詢,並且她已經保留證據可以對諮詢師提起民事起訴。

此時諮詢師才意識到這

不單純是臨床的移情反應,而是有現實後果的倫理洩露事故

在之後的處理中,雖然諮詢師盡力修復這段關係,也刪除了朋友圈,但

來訪者最終還是帶著傷離開了諮詢師,並說她以後不會再相信心理諮詢了

No.2

反思

這一案例,事實上造成了

來訪者信任感受損,也造成了事故性脫落

,這是我們在心理諮詢中不願意看到的。諮詢師M從倫理規範上講是有虧欠的。雖然這並不是故意的洩密,也沒有暴露來訪者的全部隱私,但在

臨床工作的特殊移情階段

,例如:

與信任感有關的移情階段,如果諮詢師在微信、部落格等媒體上釋出與實際諮詢相關的內容,會誘發來訪者的創傷反應,並且對諮詢過程造成影響。

現在的

媒體

傳播速度是出乎預料的迅速

,某一資訊一經轉發,其散佈範圍之廣可能超乎想象。甚至一些我們在專業圈內的討論,都有可能被人隨便散佈到其他社交資訊群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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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案例中,諮詢師微信朋友圈雖然不是合作媒體,但是也是現代新媒體的一部分,雖然只是在朋友圈發放,也可能因為被傳播造成較大影響。諮詢師M在

未經來訪者同意

的情況下,就

公開諮詢談話內容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本身都是

存在倫理洩露嫌疑

的,而且確實對來訪者

造成了一定負面影響

諮詢師明智的做法,是在微信等

媒體工具上避免釋出與實時諮詢相關的內容,以預防傷害的發生

至於在微信、微博等媒體上

釋出完整的心理諮詢案例的做法更加應該禁止

,因為在《中國心理學會臨床與諮詢心理學工作倫理守則》中多處強調,心理諮詢師應該評估在非專業場合中釋出諮詢案例所帶來的風險。

雖然有些諮詢師可能為了宣傳等原因,會努力說服自己的來訪者,但有時候

來訪者未必知道自己案例被公佈後的社會後果是什麼

。如果諮詢師不清晰地和來訪者說明白這些後果,即使來訪者同意了,以後也是有風險的。而且這種同意,

通常需要簽署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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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諮詢師的許多討論都需要透過網路進行,為了防止心理諮詢案例的洩露,心理諮詢師也需要

避免微信專業群、QQ專業群等網路平臺中討論實際案例

。不應該將一些實際案例在專業群隨意進行討論。

在一些案例中,部分諮詢師因為在諮詢中感受到壓力和不確定感而將案例公佈在網路的大型專業群中進行討論,希望獲得督導。

但因為是大群,

很難確定參與者身份的真實性

,也

無法預防所討論的內容是否被會複製到其他地方去傳播

。結果就造成了案例內容被意料之外的散佈,諮詢內容被洩密,來訪者得知後投訴諮詢師洩密的情況。這樣的事故對來訪者、對諮詢師、對諮詢行業都造成了嚴重傷害。

No.3

守則

在《中國心理學會臨床心理與心理諮詢工作倫理守則》第9。4條:

心理師應與擬合作媒體就如何保護尋求專業服務者個人隱私商討保密事宜, 包括保密2限制條件以及對尋求專業服務者資訊的備案、利用、銷燬等, 並將有關設定告知尋求專業服務者, 並告知其媒體傳播後可能帶來的影響, 由其決定是否同意在媒體上自我暴露、是否簽署相關協議。

雖然由於具體情況的多樣性,在現代媒體時代,暴露的邊界有時候會顯得模糊,但作為專業工作者,應該謹慎,以不傷害來訪者為首要原則,為來訪者利益負責,同時也為行業的信譽負責。

作者:徐鈞

文章來源:上海市心理衛生服務行業協會

圖片來源: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