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司法機構的明代大理寺,是如何在人治社會中維護皇權的?

前言

明代經歷了歷朝歷代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影響對於自身的司法也有著獨特的結構和風格特點。明代的中央司法機關分為三個: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這三個不同的司法機關有著不同的職責,刑部主要是受理全國的重大案件都察院更多的是糾察,大理寺則是審理駁正。大理寺司法機關是專門審判的司法機關最早在北齊設立隋唐沿用但是到了明代的時候出現了不同的職責。

作為司法機構的明代大理寺,是如何在人治社會中維護皇權的?

明代的時候大理寺的職能發生了很多的改變,主要是審判刑部案件如果發現刑部處理不當就開始不斷地複合如果最後結果還是不適合就會給皇帝裁決。大理寺在明代也是十分重要的機構,對於平反冤獄限制地方權力、維持社會穩定上有很大的意義。大理寺發揮這種重要的作用對於限制皇權和草菅人命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雖然是限制皇權但是依舊無法抗衡最終成為維護封建專制的工具。

作為司法機構的明代大理寺,是如何在人治社會中維護皇權的?

一、明代大理寺的結構與執行方式

大理寺作為一個司法機構也是有完整的內部結構和執行方式。在明初的時候大理寺剛剛建立凡是來自於刑部或者是都察院審理過的案件都是送到大理寺進行復核,但是自從弘治時代開始大理寺的僅僅只能夠在書面上處理案件。明成祖的時候大理寺確立開始了它正式的複審之路。大理寺審判的案件大多無外乎兩種,第一種就是京城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種則就涉及到死刑都察院審理之後交給大理寺複審。

《明史》記載:“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奉問,謂之照駁。”

大理寺分為了左右兩個寺,職能也是不同的而且在明代在不同時期變化極其大直到萬曆時期才能夠確定。在大理寺上左右寺主要是負責審理、複核刑部和都察院但是負責的地區不同,將整個大明朝劃分開了所以總的來說全國各地的重大案件都要送到大理寺進行復核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官員因為權力過大導致的徇私枉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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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理寺的權力變化

自從錦衣衛開始,東西廠的設定導致了這些情報機構在某些程度上超越了司法機構行使了司法的權力,因為對皇帝負責所有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理寺的司法權力,很多時候一個案子廠衛門就可以直接拿人經過審訊之後才交給了大理寺,這就導致了大理寺很多官員聽命於宦官。在宦官專政時期大理寺的權力形同虛設如果強行干預宦官那麼很有可能遭到宦官陷害。所以說大理寺雖然是司法機構但是依舊受到宦官威脅這也是封建社會司法的侷限性。

大理寺依舊是負責三司會審,主要是對於案件複查,每當大理寺出現了重大案件就會與刑部和都察院、錦衣衛會審。這也是皇帝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加強皇權讓三司之間互相的牽制來限制膨脹的權力。在皇權專政的時代中司法機構也是成為了為皇帝服務的工具,大理寺也是其中之一。

作為司法機構的明代大理寺,是如何在人治社會中維護皇權的?

結論

農民起義的朱元璋靠著武裝打了天下推翻了元朝的統治對於元朝統治的不足也是深有體會。所以在於法律上依舊是利用重點治理。將大理寺分為了兩個左右寺分管全國的案件,將全國案件在大理寺中進行復核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冤假錯案。再加上都察院和刑部發揮著監察審判的職能這對於地方吏治來說是一個很大程度的改善。

明朝大理寺存續了很久這種司法制度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在中國的封建社會之中人治社會永遠大於法治社會所以大理寺看起來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司法機構但是依舊是為皇室服務所以很難保證公平但是對於皇權還是有監督作用。

三司的設立與執行在社會上也是極大保證了司法秩序,也給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礎。這些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司法機構,設立之初就包含著可以最大化減少冤假錯案、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目的與願望。遺憾的是,明代社會關係複雜,尤其在宦官猖狂的時期,大理寺並不能完全履行職能,實現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