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微視界|破產財產拍賣:歷史演變及最新動向

破產微視界|破產財產拍賣:歷史演變及最新動向

本文作者 / 任 強 張 燕 劉 震 律師

人民法院對破產財產拍賣的處置有一個從司法實踐探索到立法完善的過程。

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試行)》”)出臺,但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1988年8月1日)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破產法(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裝置,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當時,《破產法(試行)》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財產中不包括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破產管理人制度付之闕如;破產財產拍賣制度亦未建立。1991年,《民事訴訟法》增設專章“企業破產法人還債程式”,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案件,該法僅擴大了破產主體範圍。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案件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託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依法不得拍賣或者拍賣所得不足以支付拍賣所需費用的,不進行拍賣。 前款不進行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在破產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債權人對清算組在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中對破產財產的估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至此,破產財產拍賣制度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優選項。各地法院領會精神,迅速跟進,如2003年的《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51條即規定:“清算組負責委託拍賣行進行拍賣。人民法院可以指導清算組選擇資信良好的拍賣行進行財產拍賣,但不得參與或干預拍賣活動。”

200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出臺,《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透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破產法》繼承了司法實踐經驗,明確了破產財產拍賣的制度路徑。與此前規定相比,破產財產處置有了一些新的亮點:

一是擴大了破產財產的範圍。

雖然《破產法(試行)》第28條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但司法實務中清算組對擔保物又不得不進行拍賣變價,《破產法》第30條因此將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一併納入破產財產。儘管《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仍然未廢止,但該條關於擔保物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破產法》關於擔保物的相關規定衝突,應不再適用。

二是增設了破產管理人制度。

《破產法》第三章增設管理人制度,改變了清算組處理破產財產的格局。清算組是轉型時期政策性破產的產物,即由政府部門抽調人員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遺留問題的小組,顯然清算組的制度設定已不符合市場化的立法基調。作為妥協的產物,《破產法》第24條仍規定清算組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財產,實質上為政府部門透過清算組控制破產財產拍賣程式提供了路徑。對此,《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管理人第8條即規定:“《企業破產法》現已實施多年,政策性破產案件已逐步清理完畢,對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的案件應從嚴把握。”

三是明確了破產財產變價出售方式。

《破產法》將破產財產變價出售方式的決定權交由債權人會議決議,具體執行交由破產管理人負責。《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8條即規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有權決議破產財產的變價出售方式。為提高破產審判效率,管理人可以將拍賣次數和流拍以後以物抵債等問題納入變價方案,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按變價方案執行。”《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四、破產審判疑難問題(五)即規定破產財產如多次拍賣無法變現,可以由債權人會議決議應當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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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破產財產拍賣制度本身並沒有因2011年、2013、2019 年三個《破產法司法解釋》的頒佈而得到細化與完善,但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探索,審判機關及實務界對破產財產拍賣的認識已逐步細化,取得了一定共識。

首先,破產財產拍賣由破產管理人委託拍賣,與人民法院委託拍賣的司法拍賣(執行程式)不同。

律師分析: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四、破產審判疑難問題(十)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 項規定,管理人有權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第六十九規定,管理人實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探礦權、 採礦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以及其他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只要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處置的事項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情形,不會因為該處置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不產生重大影響,管理人均可在有利於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據此,管理人有權委託拍賣破產財產。《破產案件若干規定》第八十五條規定破產財產由清算組委託拍賣,06年破產法施行後,清算組由破產管理人替代,但拍賣的基本原則不應變化。《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管理人第11條即規定:“破產案件審理中需要委託專業中介機構進行鑑定、審計、評估、拍賣等相關工作的,對外委託主體應為破產企業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對此依法進行監督,但不能代替管理人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直接對外出具委託手續。”基於上述理由,破產財產拍賣應當適用《拍賣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不應適用司法拍賣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拍賣時,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關於請求撤銷拍賣異議的規定。

其次,破產財產拍賣由人民法院制定具體指導意見並對拍賣程式進行監督,與純粹市場化的的商業拍賣不同。

律師分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提出“處置破產財產,一般應當採取拍賣的方式,並加強對拍賣程式的監督,要確保拍賣的透明度、公平性,防止拍賣流於形式。” 06年破產法出臺後,人民法院的監督權並未取消。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確認人民法院的監督權。《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四、破產審判疑難問題(十一)即指出: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六十九規定的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債務人財產處置行為,管理人必須進行事前報告;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更換管理人。《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管理人第11條即規定:“在中介機構選定方式上,原則上按照《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委託鑑定管理辦法》和《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管理辦法》的規定選定中介機構,再由管理人對外出具委託手續。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採用公開比選方式選定中介機構,但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成本不得高於按照司法委託方式產生的費用和成本。”基於上述理由,破產管理人委託拍賣破產財產時適用《合同法》《拍賣法》等規定,但仍應遵守中介機構的選擇、財產處置的報告等人民法院特別規定。

2018年3月4日,《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釋出,紀要第26條指出“破產財產處置應當以價值最大化為原則,兼顧處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積極探索更為有效的破產財產處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產財產變價率。採用拍賣方式進行處置的,拍賣所得預計不足以支付評估拍賣費用,或者拍賣不成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可以採取作價變賣或實物分配方式。變賣或實物分配的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透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處理。”為落實上述意見,《紀要》第47條要求“運用資訊化手段提高破產案件處理的質量與效率。要適應資訊化發展趨勢,積極引導以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提升破產財產處置效益。”隨後,各地法院均出臺了破產財產網路拍賣實施辦法,改變了此前司法拍賣與破產財產拍賣概念混淆、程式混同的局面。此前,各地對破產財產拍賣均適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但2019年重慶市、北京市等地法院已明確網拍規定等在破產財產網路拍賣中僅可參照適用。結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式中財產網路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及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破產程式中財產網路拍賣的實施辦法》,可以觀察到如下制度創設的動向:

第一,網路拍賣,即透過網際網路拍賣平臺以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債務人財產,已經成為破產財產處置的最優方式。重慶法院強制要求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變價出售債務人財產一律透過網路拍賣,北京高階人民法院亦確定網路拍賣優先原則。

第二,破產財產網路拍賣參考價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透過定向詢價、網路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進行,由債權人會議確定起拍價,債權人會議也可以授權破產管理人自行確定起拍價。北京法院提出債權人會議無法做出決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經債權人會議同意,破產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從事網路拍賣財產資料展示、引領看樣、諮詢服務等工作,相關費用列入破產費用。

第四、與司法拍賣不同,破產財產網路拍賣原則上無次數限制,流拍後是否再次拍賣由債權人會議決議,不適用民事執行程式中關於拍賣的規定。

目前,全國各地破產管理人在淘寶網等網路平臺拍賣破產財產的做法逐漸普及,相比傳統的線下拍賣方式,網路拍賣資訊更加公開、關注人數更多、處置時間更短、成交溢價更高,且不需要支付拍賣佣金。2017年5月27日,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升級為執行程式和破產程式兩個拍賣通道,同年8月16日,淘寶網開通破產管理人直接拍賣通道。建議破產管理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選擇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破產財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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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簡介

《破產微視界》欄目立足於法律視角下的“破產之謎和破產保護”由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民商事部多位律師參與撰稿,旨在向讀者傳遞破產行業相關價值資訊,分享破產領域的研究成果以及辦理破產案件的成功經驗,開啟一場漸進式的“破冰之旅”,形成一個系統化、專業化、精細化的破產業務專業法律服務體系。

(本文觀點僅代表筆者個人見解,歡迎讀者探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