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女子疑似偷情被發現,用毒水果給目擊者三個孩子投食下毒報復

生活中與人發生矛盾糾紛時,應該理智、合法的解決,切勿因一時氣大,以身試法。事發雲南省昭通市,48歲女子蘇某,因為同村人李某傳播她的流言蜚語,被村裡人笑話,心生報復,竟對李某家下毒,導致李某兒媳的三個孩子中毒住院。2021年9月從法院獲悉,蘇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賠償李某家經濟損失。

女子蘇某,1973年出生,漢族,雲南省永善縣人,文盲,農民,住永善縣。蘇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雲南女子疑似偷情被發現,用毒水果給目擊者三個孩子投食下毒報復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多年前因為李某疑似發現,蘇某同一收核桃的男子,在芭蕉林裡發生性關係,此事在村裡被傳開,蘇某在村內被人笑話,夫妻關係緊張,蘇某因此記恨李某一家。案發當日清晨,蘇某用衝涮農藥白草枯空瓶子的水,倒在盆裡浸泡用針扎過的獼猴桃,之後放了兩個在李某兒媳許某家的豬草機下面,放了一個在門檻下,放了兩個在牆角的雞舍內,許某的三個孩子看見了,就將獼猴桃撿起食用,之後發生不同程度中毒症狀。

三個孩子和他們的監護人提出,因為蘇某的犯罪行為,導致三個孩子中毒住院治療,要求蘇某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各5萬餘元。

蘇某事後自願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願意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賠償許家人的經濟損失,但現在沒有賠償能力。

案發後,中毒的三個孩子到醫院檢查,住院治療,老大和老二均花費2000餘元,老三花費3000餘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蘇某明知食用農藥百草枯會致人死亡,仍然將用衝涮農藥白草枯空瓶子的水,浸泡獼猴桃,然後放置在許某家中,對他人的生命安危權持放任的故意,造成許某的三個孩子中毒,她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蘇某已著手實施犯罪,由於她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因為蘇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蘇某的犯罪行為致使許某家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三個孩子的父親在庭審中撤回訴訟請求,放棄要求蘇某賠償孩子監護人的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一審判決,蘇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蘇某應賠償中毒孩子中的老大、老三經濟損失費各6000餘元,賠償老二經濟損失費40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