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 呂女士花費16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RS6

浙江杭州,呂女士花費16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RS6,行駛2個月後,以170萬元的價格賣給朋友張某。沒想到張某去4S店保養時,突然得知該車屬於一輛嚴重事故車,便將呂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車退款。

而呂女士也非常鬱悶,自己僅僅開了兩個月,並沒有發生肇事,何況張某還是自己的朋友,她怎麼會坑自己的朋友呢?

浙江杭州, 呂女士花費16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RS6

呂女士自己想了想,問題肯定出在4S店。原來,呂女士購車時,RS6原本售價230萬元,她感覺有點貴,不想買了。但是4S店銷售員告訴她,展廳有一輛準新車,僅僅行駛了2000公里,現在價格可以便宜70萬元。

呂女士聽了銷售員的介紹,仔細查看了車輛,發現車況很好,感覺很划算,就迅速簽訂了銷售合同,誰知買的竟然是一輛肇事車。

張某告訴呂女士,經4S店檢測,該車曾發生嚴重交通肇事,經歷過大修,發動機都更換了,保險公司賠付金額就高達52萬元。

張某將呂女士起訴到法院後,呂女士同時也將4S店起訴到法院,不僅要求退款退車,還要求3倍賠償。但是4S店辯解當時的銷售員已經辭職了,他們不知道銷售員當時怎麼承諾的,所以無法退車。

實際上,該案存在兩個買賣法律關係,第一個呂女士和張某的買賣合同,第二個呂女士和4S店的買賣合同。

浙江杭州, 呂女士花費16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RS6

首先,針對呂女士和張某的買賣合同,呂女士售車時明確承諾車輛為非事故車,現在經檢查車輛為事故車,那麼呂女士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面對張某的起訴,法院肯定會支援張某的訴求,呂女士應當退還車款,並賠償保險費、過戶費等必要費用。

不過,由於張女士也不明知車輛為事故車,其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所以無需3倍賠償。

其次,針對呂女士和4S店的購車合同,需要看銷售員當時是給呂女士如何承諾的。

如果銷售員當時明確告訴呂女士車輛就是一輛事故車,所以才會便宜這麼多,那麼合同還是有效的。如果這樣的話,呂女士對張某就構成了欺詐。

浙江杭州, 呂女士花費16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RS6

但如果銷售員為了儘快出售車輛,沒有告訴呂女士車況,以低價誘使呂女士購買了車輛,那麼4S店就對呂女士就構成了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當然,不論銷售員如何承諾,只需要看車輛銷售合同就知道了。至於4S店辯解銷售員已經辭職,並不影響4S店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具體到本案,銷售員作為4S店的員工,其銷售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其中權利義務都應當由4S店承擔。

最後,該案再次提醒人們,購買二手車一定要慎重,千萬不敢貪圖便宜,否則很容易吃大虧,到時候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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