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動中的證據意識至關重要

民事活動中的證據意識至關重要

證據是復原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法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下稱新解釋)在第四章用三十五個條文,綜合了以往的相關證據法規範,進行全新規定。在缺乏證據文化傳統、現代司法仍沒有培養出證據邏輯思維的現實,律師應有全新的證據意識。

從某些個案來說,律師為當事人服務最核心的任務不是出庭應辯,而是在庭前幫助當事人蒐集、固定以及取捨證據。

新解釋出臺後,依賴當事人提供證據的代理理念應當更新。幫助當事人依法、全面的蒐集證據,這正是彌補當事人證據意識欠缺、幫助法官順利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方面。

蒐集要

全面

、手段要

合法

、提供要

及時

的要求。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都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蒐集證據要全面。在現代民商事活動中,法律意識的培養至關重要。遇見了法律問題,首先應想到要用正確的法律途徑來解決。證據意識相對於法律意識而言,對公民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要求。

民事活動中的證據意識至關重要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都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也就是說,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證據是當事人起訴的前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會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這裡的證據通常主要指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複製品。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會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非法取證的效力,一直是眾說紛紜。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下稱《若干規定》 ) 明確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一規定對“非法”的範圍進行了限定,必須是明確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種權益,或者違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規定。電視暗訪、私自錄音並不一定就是非法證據,只有侵犯了隱私權、侵犯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才成為非法證據。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就要學會“留個心眼”,將能夠證明自己權利的書證、物證等妥善地收集和儲存起來。如:購買商品尤其是價值昂貴的商品時要記得開發票;借錢給親友尤其是數額較大時,不要礙於情面,要及時立下借據等等。這些收集、儲存好的證據將為日後維護自己的權利佔取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