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補充證據時,採用何種文書

本文轉自:檢察日報

諮詢類別:法律政策

諮詢內容:審查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補充證據時,如果是批捕案件,有文書《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提綱》,如果是證據不足不捕案件,有文書《不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如果是無逮捕必要不捕案件,採用何種文書?(諮詢人: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馬曉霞)

最高檢專家組解答意見:對於存疑不捕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刑訴規則》)第285條第1款規定,應當適用文書補充偵查提綱。對於批准逮捕案件,如果認為按照起訴和審判的要求,需要繼續偵查的,根據《刑訴規則》第284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規則第128條、第136條、第138條規定情形,應當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可以製作繼續偵查提綱,送交公安機關。”此時應當適用文書《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提綱》。

對於無社會危險性(即無逮捕必要)不捕案件,可以分為以下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不能透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刑訴規則》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危險性相關證據為依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必要時,可以透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方式,核實相關證據。依據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公安機關沒有補充移送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對於具有以下情形可以及時調取的有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直接補充相關證據並移送,以提高辦案效率……”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對是否構成社會危險性存在疑慮,認為需要補充相關證據的,應當適用文書《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之後,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全部證據,結合社會危險性判斷標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二是對於無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決定之後,如果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適用《刑訴規則》第256條第1款規定,即:“經公安機關商請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按照該規定,對於符合介入偵查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完善證據,此時應當適用文書《提前介入偵查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