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客觀題「刑法」——貨幣犯罪

司法考試改革後稱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分兩個批次考試,試卷由原來的三卷改為兩卷,根據歷年試題內容可知民刑法考點依然是佔比最大的,行政、刑訴、民訴次之,三國法、理論法、商經法被稱之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下面萬國法考為大家總結了一些關於《刑法》貨幣犯罪方面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項選擇題

1、關於貨幣犯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以貨幣碎片為材料,加入其他紙張,製作成假幣的,屬於變造貨幣

B。將金屬貨幣熔化後,製作成較薄的、更多的金屬貨幣的,屬於變造貨幣

C。將偽造的貨幣贈與他人的,屬於使用假幣

D。運輸假幣並使用假幣的,按運輸假幣罪從重處罰

【答案】C

【解析】根據《刑法》第172條規定,使用假幣是指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假幣當作真幣來用於流通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幣,如購買商品、存入銀行、贈與他人,或者將假幣用於交納罰金或者罰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貨幣,如將假幣用於賭博。此外,將假幣交付給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假幣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幣罪。故選項C是正確的。

根據《刑法》第173條規定,變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採用挖補、剪貼、塗改、拼湊等方法對真幣進行變更、加工,做成類似於真貨幣的貨幣,改變貨幣面額的行為。但如果加工的程度導致變造後的貨幣與變造前的貨幣喪失同一性,則屬於偽造貨幣,即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仿造真幣的外觀製作類似於真幣的貨幣。選項A與選項B中,加工後的紙幣或金屬貨幣與加工前的貨幣都已經喪失同一性,所以屬於偽造貨幣,因此選項A和B都是錯誤的。

根據《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定,行為人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又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構成運輸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因此選項D是錯誤的。

上述內容就是萬國法考為大家分享的關於《刑法》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想知道更多關於刑法、刑訴等方面的知識,盡在萬國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