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圓說刑 | 刑事案件期限,別再只知道37天啦

品圓說刑 | 刑事案件期限,別再只知道37天啦

這幾年來,隨著筆者辦理刑事案件數量的增加,以及在與委託人溝透過程中,發現委託人從很多地方道聽途說了關於37天期限的問題,片面的認為,37天之內可以取保候審,而37天之後人就出不來了。因此,筆者結合多年辦案經驗對刑事案件的期限的把握、與承辦的溝通這兩個方面,做一下簡單的總結:

一、

刑事案件的期限根據案件的性質決定,並非完全一致

瞭解刑事案件辦案流程的人都知道,公訴的刑事案件立案後一般分為3個階段,分別是

1。

偵查階段,這一階段大多有公安機關承辦,少部分特殊案件會由國家安全機關、監察委或者檢察院來承辦;

2。

審查起訴階段,這一階段由檢察院來承擔起訴的職權;

3。

審判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確立“未經法院審判,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法院審判權和最終定罪權。

而這三個階段的辦案期限,針對不同案件,分別有不同的辦案期限。

以公安偵查的,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刑事案件為例:刑事案件分為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以及流竄、結夥、多次作案。

一般情況的案件,公安的提捕期限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成1-3日,流竄、結夥、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這就是多數人在日常生活中聽說的30日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權力,但批准逮捕意味著更加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因此,批准逮捕既要快速審查,更需要慎之又慎。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般是7日,加上前述30日刑事拘留,這就是37日的由來。

然而並非每個刑事案件都會按照這樣的期限來辦理。例如,未被刑事拘留(如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一般情況是15日,重大疑難案件是20日。

如果單純的用數學排列組合的方式來看,公安偵查和檢察院審查起訴,就可以得到多種不同的結果。因此,民間流傳的刑事案件前期37日的辦案期限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容易導致錯誤判斷的一個誤區

。刑辯律師應尤其注意。

二、

刑事案件適用的期限是動態的過程,並非一成不變

如前所述,偵查階段的案件分為: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以及流竄、結夥、多次作案。

而審查起訴的案件可以分為:速裁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複雜案件。

審判階段的案件可以分為:速裁程式、簡易程式、一般情況、複雜案件(刑訴法158條規定的4種情況)。

而一個刑事案件的發生與結果,中間必然存在著多種因果關係的糾纏,隨著刑事案件的辦理,可能個人犯罪的案件會變為共同犯罪案件,簡單案件變為複雜案件,單一地點犯罪的案件變為流竄作案的案件,等等。

這時候,承辦機關就會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變更刑事案件辦理的期限。這樣,刑事案件的期限就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

以下期限整理來自於衝突與制衡公眾號,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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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雖然是動態的,但仍然有跡可循

一個案件,雖然可能存在一定的變數,但是身為辯護人,應當有比常人更加敏銳的判斷力和前瞻力。在接到刑事案件後,應該對刑事辦案期限有精準的計算和詳細的應對方案。

1、初步判斷案情,分析案件可能出現的多種變化

主要針對案件是否存在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等是否在偏遠地區的情況也需瞭解,更加要注重案件本身是否可能存在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

2、針對案件性質,分析可能適用的程式

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推斷案件在各個階段可能適用的程式。

偵查階段的案件分為: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以及流竄、結夥、多次作案。

而審查起訴的案件可以分為:速裁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複雜案件。

審判階段的案件可以分為:速裁程式、簡易程式、一般情況、複雜案件。

3、精準計算截止日期,提前溝通,有備無患

大致推斷了適用的程式後,可以精準計算案件每個階段的最後截止日期。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各類節假日,務必要結合實際情況,提前與承辦人員溝通是否變更程式或調整最後截止日,防止出現溝通斷層的情況。

4、瞭解承辦人辦案習慣,當面溝通、書面表達或電話溝通謹慎選擇

承辦人是否可以當面溝通案件與承辦人的辦案習慣、案件數量、領導職務等有著非常大的關聯。因此,要提前瞭解承辦人,做好有效溝通。

對刑事案件期限的把握和溝通方法,對一個案件的辦理過程和最終結果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絡。筆者總結了對刑事辯護案件期限的把握和溝通做了一個簡單的總結,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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