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罪名之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在中國正式成為獨立罪名,這個罪名的開始適用時間為2021年3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條規定,將1997年《刑法》第134條第2款由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該條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令冒險作業行為一般發生在那些負有生產、作業指揮和管理職責的管理人員身上,通常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強令”不一定表現為惡劣的態度、強硬的語言或者行動,只要是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能夠對工人產生精神強制、使其不敢違抗命令,不得不違章冒險作業的,都可以認定為“強令”。

冒險組織作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違法行為方式,主觀上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客觀上是“仍冒險組織作業”,結果就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其他嚴重後果我認為是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礦井作業屬於高風險作業,如果在井下作業條件不達標的情形下,仍要求員工下井工作,真出事了,一般應當按照這個罪名追究責任。兩者,運輸企業強令司機超限作業也涉嫌這個罪名。

不能拿無知當藉口,無知不代表沒有獲得知識的途徑,該學習就學習吧。知識是你到達彼岸的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