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二)

「每日一典」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二)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怎麼辦?

請看民法典相關條款: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鑫湧大律師提示】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1.返還財產;2。折價補償;3。賠償損失。

第二種民事責任:折價補償。本條中規定對於“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

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智慧財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於該智慧財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