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過刑事處罰會有哪些影響?

刑事處罰,指的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受過刑事處罰會有哪些影響?

在眾多的法律制裁中,刑事處罰是最為嚴厲的的一種。之所以說是“最嚴厲”,是因為刑罰的嚴厲性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財產、自由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還體現在附隨於刑罰而存在的前科效應。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刑事前科會對犯罪人產生多方面的法律後果,從而對其復歸社會後的日常生活帶來持續性的不利影響。具體來說,會有如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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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受到影響

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大部分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並不會因為刑罰執行完畢而免除相應民事賠償義務,賠償金額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對等。如果無法履行該民事賠償,則有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人名單。除民事責任外,現實生活中由於一方承擔刑事責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終訴諸法院離婚的比比皆是。不僅如此,受過刑事處罰即有犯罪記錄,這個記錄是全國公安聯網,如去異地務工、出差或者旅遊,只要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公安網預警系統就會報警,進而面臨公安的盤問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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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犯罪記錄檔案會伴隨一生,不僅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更不能從事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鑑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證券從業人員、保險業特定從業人員、破產管理人、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等職業。除上述特定職業外,刑滿釋放後想找工作,很大程度上也會被用人單位拒絕,難以找到心儀的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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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其子女也有很多限制,例如子女報考公務員或警校,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處罰記錄(包括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正在服刑等情形),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子女的政審不合格。同時,子女入伍、工作等一系列問題同樣也都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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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受到影響

受過刑事處罰,就有了刑事前科,以後再犯罪則會因為構成累犯而被從重處罰。同時,社會輿論和身邊人的觀感也是不得忽視的重要影響,畢竟“有案底=壞人”的觀點,在很多人心裡還是成立的。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國家的法律法規也變得越來越嚴格,法律法規的內容也是越來越健全,對於受到刑事處罰的人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所以一定要遵紀守法,切莫觸碰刑法紅線,抱憾終身。在面臨刑事處罰的時候,可以第一時間聯絡普勝達刑事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