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條款該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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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國內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大環境影響,以及“三道紅線”“集中供地”等調控政策的陸續出臺,房地產公司的日子過得是越來越緊,房地產行業的容錯率也越來越小,拿錯一塊地甚至能定一家房企的生死,前有萬達斷臂求生,今有恆大內外交困。

買房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條款該如何制定?

在這樣的背景下,由於房地產開發商資金緊張、成本鏈增長等原因導致的逾期交房等違約事件屢見不鮮,在這樣的背景下,在購房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成為了廣大購房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護身符”。

可是經歷過購房過程的廣大讀者會發現,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擺在你面前的制式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已經制定了違約金賠付標準,如“發生逾期交房,違約金以購房款作為基數,按照每日XXX的標準計付至商品房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之日止,違約金總額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XXX”,如圖中所示。

買房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條款該如何制定?

該標準屬於格式條款

,並不違法(原因筆者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經解釋過,需要的可以去翻一下),購房者只能選擇接受或者拒絕,一般不能對違約內容進行修改。廣大購房者會有疑問,開發商制定的違約金條款肯定是傾向自己,減少自己損失的,我又不能改,後期真的違約了,怎麼維權啊?下面筆者就分以下幾種情況談一談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1、我是不是應該想方設法的把違約金賠付標準改為萬分之十甚至更高?

先回答:不用

法律依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28條、29條之相關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就算籤合同時,你軟磨硬泡、恩威並施,開發商真的給你改成了萬分之十,後面開發商延期交房,為了減少違約金賠付額度,也不會按照合同約定賠付你,而是會合理的利用此規定,向法院申請減少違約金的。

2、開發商定的違約金標準過低,購房者就只能人為刀俎,我為魚肉,認了嗎?

先回答:不會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根據此條法律,購房者可以向法院申請,透過舉證因為逾期交房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如租金損失、通勤損失等,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買房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條款該如何制定?

3、如果在購房合同裡,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怎麼辦呢?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即購房者實際損失的賠償額應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4、購房者除了提出租金損失外,房屋貸款利息以及家庭生活受到影響的損失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嗎?

先回答:不可以

法律依據

:房屋貸款利息作為業主購買房屋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本質為金融交易行為,與房屋是否實際交付不發生必然聯絡;家庭生活受到影響的概念較為寬泛,而房屋交付後能夠實現佔有使用的目的,此項損失已透過賠償租金的方式予以實現。所以法院對於購房者上述兩項的權益申訴不予支援。

買房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條款該如何制定?

“不要說,展示給我看”。舉證,在維權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

最後,筆者再提醒一下廣大購房者在涉及違約金維權的過程中,

舉證是必不可少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所以,要想獲得比較高的違約金賠付,一定要收集並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以獲得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