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判斷損失發生後應該怪誰,就看誰因此損失大。”

這是劉潤在《底層邏輯》裡提出的觀點。

劉潤認為,一個人心中,應該有三種“對錯觀”:

(1)法學家的對錯觀

(2)經濟學家的對錯觀

(3)商人的對錯觀

這三種對錯觀是怎麼理解的?

劉潤用了“壞人A誘騙好人B進入C的沒有鎖門的工地,B失足摔死了。請問,這是誰的錯?”的例子來說明。

在揭曉答案之前,大家可以說一說自己的想法,為什麼?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劉潤分別以三種視角去解讀這個事件:

以法學家的視角看,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就是壞人A的錯。

以經濟學家的視角看,在社會總成本的角度上去判斷,是C的錯。

以商人的視角看,考慮個體利益最大化,是B自己的錯。

最後的結論就是:

誰的損失大,就是誰的錯。

我覺得應該有不少人會不太贊同這個結論,因為在這個社會上,有同理心的人很多,“

誰的損失大,就是誰的錯”

的觀點很容易讓人想起一個論調叫“受害者有罪論”。

什麼是“受害者有罪論”?

受害者有罪論

,就是指在傷害事件中,會出現不去指責犯罪分子,反而常常出現怪罪受害人的情況。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我們經常看見的:“女性晚歸遭受不法分子侵害”的社會熱點案件。

請問,在類似的女性被侵害案件中,都是誰的過錯?

“當然是犯罪分子的錯咯,不然是誰?你在說什麼鳥話?”

我相信這是多數人的想法,當然我個人也是這麼想的。遇到這種案件,大部分人都會選擇譴責不法分子,呼籲相關的機關給這些不法分子“重罰”。

當然也會有一些人認為,這是女性自己的錯。

這些人會以“你一個女生為什麼要晚歸?是不是你的穿著不得體所以引來了壞人?”的觀點去強調,你遇到這種事的原因全怪你自己。

按照三種對錯觀的論調來分析,這是站在商人的立場上做出的判斷,強調個人利益最大化。當然,網友們更樂意稱之為受害者有罪論。

還有一些人則認為,這是社會(制度)的錯,是公司的錯。一個女性為什麼會晚歸?一個是因為出去玩了,還有一個是因為加班。

晚歸的女性之所以會被不法分子侵害,是因為我們對此類案件中的不法分子的懲罰力度不夠,對企業的管控力度不夠,或者說是制度的不完善,所以導致了晚歸的女性有了被侵害的風險。

如果我們社會的制度和監管足夠好,就不存在晚歸會遇到“侵害”危險的情況。這是某些政策制定者們站在經濟學家的立場上會做出的判斷。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那麼,說到底到底是誰的錯???

這可以說是沒有確定的結論。

因為立場不同,看的角度也不一樣,所以每個人都認為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所以也有句話這樣說:

旁觀的時候每個人都是智者。

當然這個“智者”我覺得是需要打上雙引號的,在這個網際網路發達的時代裡,資訊不再是單一傳播的方式,每個人都可以是資訊的接收者,也可以是傳播者,甚至是資訊生產者。

說個和我自己有關的例子。

前段時間,我樓下的一個姑娘,因為在屋裡噴空氣清新劑後又點著蚊香,自己跑到隔壁(她一個人租了兩間相鄰的房間)去洗澡的時候,房間裡發生了爆炸,點燃了快遞盒子,最後把房子給燒了。

雖然滅火之後並沒有造成我的財物損失,但因為是垂直的上下樓,所以也多多少少影響到我的生活。

包括不限於如同睡在蒸籠裡的一晚、仿若湊在煙尾端吸了一晚上的“二手菸”、做了一天的物品清理、持續好幾天的房屋修理噪音等等。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起火這件事,是誰的錯?

哇,肯定是那個女生的錯啦,要不是她不小心,就不會發生火災了,不發生火災就不會影響到我的生活了。

這是我最開始的想法,後來我想想,發生火災固然是那個女生的錯,但好像又不只是她一個人的錯,為什麼呢?

站在那個女生自己的角度上看,她的損失最大,所以是她自己的錯,怪她自己不小心引起火災,而且因為太過慌亂以致於起火的第一時間沒有打火警電話。

站在房東的角度上看,房子受到了損失,同樓層的幾家租戶因為這個火災退租了,這得怪自己沒給租客做安全提醒,沒有在樓道配備滅火器。

站在我自己的角度上看,火災雖沒有造成我的財物損失,但確實波及到了我,影響到我的生活和心理,這也得怪我自己下樓前沒有順手關窗(在我意識到樓下不對勁的時候,火勢不大,只冒煙),滅火後非得還住在自己家,以致於吸了一晚上的“煙尾氣”。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有些人就會說了,因為別人的原因導致火災,你自己受到了影響,你還怪自己,是不是傻?

確實挺傻的,但是呢,很多時候一件事的發生,產生的結果往往不是一個單體的影響因素。

我只是覺得用這三種對錯觀來分析一件事非常的有意思,一個看證據、一個看後續影響、一個看個人最大化利益,靈活地透過不同角度去判斷一件事的產生和結果,會突然發現以前不增有過的驚喜。

而且最重要的是,一件事情出現不好的結果時,責怪、埋怨、遺憾和後悔都是沒有用的,因為這些情緒都改變不了結果。

如果事件造成了自己有所損失,那隻能怪自己,也只有自己才能改變事情最終的結果。

所以在那些女性被侵害,或者是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中,我贊同對那些犯罪的不法分子施以嚴懲的同時,也呼籲個人要學會保護自己。

你想做什麼是你自己的自由,但做之前請充分考慮是否會對自己產生不好的影響。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早知道…我就…”這是我們在某些事件發生之後,經常會使用到的句式,而這個句式通常是伴隨著後悔的情緒,所以當準備開始做某一件事的時候,想一想這個事件發生之後,誰的損失最大?

如果是自己的損失最大,那建議選擇站在三種對錯觀的商人立場上去分析和調整。

總而言之,三種對錯觀的應用範圍很廣,不管是在案件分析,還是文章寫作,或者是解決生活難題上都有很好的使用效用。

除此之外,在心理學領域,有一個叫“課題分離”的理論也非常好用,由奧地利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提出。

是指

要解決人際關係的煩惱,就要區分什麼是你的課題,什麼是我的課題。我負責把我的課題做好,而你負責把你的課題做好。

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我們應該怪誰?

簡單來說,就是

為自己的課題負責,做好自己的事,不要隨意去幹涉別人的課題。

比如說,領導給佈置了一個任務,讓你針對XX寫一份營銷策劃方案。

針對這件事,你的課題是什麼呢?

其實就是完成一份和XX有關的策劃案,至於這份策劃案最後到底採不採用,這就是領導的課題了。

所以當使用課題分離這個概念時,只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1)

某種選擇所帶來的結果最終要由誰來承擔?

(2)這件事是我可以控制的嗎?

當學會了區分自己和他人的課題,那麼你現在正在苦惱的很多問題其實都不算問題。

結合我們上面所說的三種對錯觀,在某個事件準備發生時,我們就能有更好的解決或是最佳化辦法,做出更加準確的判斷,避免造成自己的損失。

所以回到我們的標題,在女性被侵害的案件裡,按照你的想法,你覺得應該怪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