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嗎?

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刑事犯罪案件,最後調查確定系精神病人犯罪,準確的說在犯罪時無行為自主能力或者部分失去行為自主能力。那麼精神病人犯罪後就不承擔責任了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得理解什麼是責任。就法律關係而言,刑事犯罪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側重在補償,主要是金錢責任;刑事責任重在懲處,主要是限制自由或者剝奪生命的責任,當然也有罰金等剝奪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責任。

回到正題,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承擔責任?民事責任是要承擔的,我國法律有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精神病人和小孩)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用該財產賠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上。所以很顯然,精神病人犯罪造成他人損害的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那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呢?這個估計才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承不承擔要看具體情況。第一種情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種情況,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裡普及一個小知識,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就一種,在完全不能辨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犯罪。大家是不是對精神病人犯罪反而不受懲處很不解不滿,擔心這些人逍遙法外會再次危害社會?所以國家針對這一問題出臺了一個制度——強制醫療。相信大家會很陌生,下面我就跟大家介紹下強制醫療:

首先, 強制醫療含義是指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性的醫療治療措施。

其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強制醫療的物件:

1。必須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為。(必須是暴力犯罪,所以小偷小摸不行)

2。本應判刑,因有精神病不能判刑。

3。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這條不好把握)

4。具備以上條件的就“可以”強制醫療。(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須)

再次,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有嚴格的程式

過去關押精神病人由派出所決定,這就難免會發生錯誤關押。新《刑事訴訟法》從程式上保證了公民不被錯關。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綜上,精神病人犯罪是要負民事責任的,看情形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既然不承擔刑事責任,也會很大可能會被送精神病院強制醫療。最後,好奇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是一個正常的人,你覺得是去精神病院強制醫療還是去監獄服刑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