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強姦15歲少女,一審判決書一出,全網炸了

最近廣西河池一男子袁某某藉口送15歲少女上學,在路上將其強姦。

後發現,袁某某竟然在自知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然強姦了15歲花季少女。

在今年1月份,河池中院一審判5年,遭到廣泛關注和質疑。

今年3月份,再審,改判10年。

本案中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我們自己或孩子遇到這樣的事情該如何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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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姦罪(情節惡劣)

是判5年還是判10年,這裡的爭論點其實就是這種強姦行為是否是“情節惡劣”。

為什麼要糾結情節是否惡劣呢?

因為情節一般的強姦:

3~10年;

“情節惡劣”的強姦:

10年~無期或死刑。

完全兩個量級的刑罰。

那本案袁某某算不算是

情節惡劣」

呢?

因為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情節惡劣”做明確規定。

實務中一般的理解是對

強姦物件

次數

手段

的惡劣程度做界定。

比如強姦幼女、多次強姦、手段殘忍等都可以定為“情節惡劣”。

15歲少女不屬於幼女(14歲以下),所以不在法定情節加重犯的條件列表中。

雖然袁某某有自首情結,雖然不能定“情節惡劣”。

10年的頂格處罰我認為是恰當的

,原因是袁某某明知自己有艾滋還要強姦他人,對自己的行為

存在較大的惡意

,所以可以不予考慮“自首情結”,繼續頂格處罰沒問題。

我看到其他答主說強姦罪太輕了,可否用故意殺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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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故意殺人罪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生命法益。

當被害人生命法益受到“緊迫的”、“實際的”侵害時,才能將行為人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而本案中被告一沒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二沒有緊迫的威脅到被害人生命的事實,所以,很難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3

傳播性病罪?

艾滋病確實是性病。

“傳播”

二字不符合本案特性。

這個罪保護的是

社會公共安全法益

所以只規定自知有性病還要

嫖娼

賣淫

的人才能被定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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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故意傷害罪?

確實,如果袁某某的行為確實導致被害人患上了艾滋病,那麼是可以經過司法鑑定,判斷為故意傷害罪的。

可是……在實踐中,艾滋病潛伏期長達12~15年之久。

到那時候,黃花菜都涼了,可能袁某某自己早就因為艾滋病嗝屁了~到時候也沒法追求責任了。

另外,就演算法院判定被害人已經感染艾滋病。

袁某某是一種行為侵害了被害人的兩個法益(性自主權+人身生命安全權)。

也屬於強姦罪(致人重傷)的範疇,還是要放在強姦罪的罪名裡論處。

什麼意思?

刑法的基本原則:不重複評價,不遺漏評價。

簡單來說,

一般情況下,一個行為只定一個罪

舉個例子:

張三強姦小芳,過程中為了壓制小芳反抗,張三用枕頭按住小芳的頭。但不久發現,自己失手殺死了小芳,小芳窒息而亡。此時,應該判張三:

強姦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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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就不會再重複判張三

過失殺人罪

了。因為張三是在壓制小芳反抗的過程中致其死亡的,而

壓制反抗的行為屬於強姦罪中描述評價的行為

。已經對張三進行了判罰。如果再加一個過失殺人罪的罪名,對張三來講,屬於一個行為評價兩次,對張三是不公平的。

另一種情形就不一樣了:

張三強姦了小芳,完事之後,小芳對張三破口大罵並揚言要報警讓張三身敗名裂。張三惱羞成怒,轉身掏出把刀將小芳砍死。此時,張三應該判:

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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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強姦罪結束了之後,張三才另起歹念殺死了小芳。所以是兩種行為,要做兩次評價,所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在此時互不衝突,數罪併罰。

5

女生出門怎麼保護自己

知法懂法之後,就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了。這裡分享幾點關於女生出門保護自己的務實方法。

(1)隨身帶套

你不知道危險什麼時候發生。

你能做的只是危險發生時將傷害降到最小。

所以,遇到最壞的情景,你總要面臨一個很痛苦的抉擇:

你是希望對方

有保護的進入

,還是

無保護的進入

透過上面這個案子你就知道了,如果對方真有性病,尤其是要人命的性病(比如艾滋),無論對方是否受到應有的懲罰,你受到的傷害是幾倍甚至百倍疊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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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單獨與異性獨處

本案中,這位15歲的女生如果沒有同意袁某某的送去學校的邀請,也許悲劇就不會那麼容易發生。

你無法期待壞人變好,你只能降低遇到壞人的可能性。

所以如果你是女生,如果你是女生的父母,從3-99歲,多要教育好她們,儘量避免與異性獨處。

近親都不行!

因為強姦案中,有70%以上是熟人作案,39%以上是親屬或家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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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限防衛

之前有一個案件:

張三夜晚翻牆進入同村的小芳家中,欲強姦小芳。小芳自知無法反抗。告訴張三她也傾慕張三已久,不如喝點小酒培養感情,再“春宵一刻”。張三聽後甚喜,於是答應。

誰知小芳在酒中加入了老鼠藥,張三不知,將酒喝下,被毒死。

小芳屬於正當防衛,被判

無罪當庭釋放

因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

對正在進行

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就像羅翔提過的張三強姦小芳,小芳將他推到糞坑裡淹死,張三呼救過程中,問小芳應該踩李四幾腳?

答案:

能踩幾腳踩幾腳,踩幾腳都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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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你被強姦時,你被法律賦予無限方位許可權。

放心大膽地反抗。

又因為力量不行,所以“強攻”不行可以“智取”。

不過,沒有天時地利人和,你也做不到這一點。所以,最好還是要先做好前面2點為最佳。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