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藝人單方面解約?這麼判

近年來,隨著文化娛樂產業以及“網紅經濟”的不斷髮展,明星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商業合作越來越頻繁,合作形式也趨於多元化,諸如選秀節目、直播帶貨等新型文化娛樂產業應運而生。

與之相伴的,涉文化娛樂行業商事糾紛也日漸增多,文化娛樂行業涉及的法律風險也在擴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亟需得到維護。

12月17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虹口法院2018-2021年上半年涉文化娛樂行業商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對司法實踐中涉文化娛樂行業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通報,並對規範文化娛樂行業提出對策建議。

女藝人合同期內欲退團被判繼續履行合同

演藝經紀合同屬於綜合性合同,而非單一的委託合同性質,任意一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權,藝人單方解約的訴請通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履行過程中,如不存在遭受不可抗力,或是經紀公司不存在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法定解除權情形時,藝人單方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權,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上海虹口法院曾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上海某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欲打造中國某女子偶像團隊專案,被告女藝人經過報名、初試、終試等程式,與原告簽署《專屬藝人合約》,合約有效期八年或至被告年滿 30 週歲之日。

此後,原告為被告提供包裝、宣傳、推介等服務,將被告培養成為擁有一定粉絲數量的藝人。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認為原告透過自己獲取經濟利益,並不考慮被告演藝事業的發展。

雙方溝通無果後,被告向原告發送律師函,提出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專屬藝人合約》,並在被告的社交平臺釋出解約宣告,原告不同意被告解除《專屬藝人合約》,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屬藝人合約》為原、被告雙方自願簽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自雙方簽訂合同至今,原告為被告提供大量的演藝活動機會,進行培養、包裝,並支付給被告各項演出收入,現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屆滿不到兩年,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合同,雙方對於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協商。

雙方履行合同的基礎依然存在,現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享有解除權,其向原告發出解除通知,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故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就合約履行了6年之久,原告為被告的培養、包裝、宣傳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合約兼具居間、委託、代理、行紀、服務的綜合屬性,不同於單純的委託合同關係,被告不享有單方任意解除權。

且被告未能證明原告存在根本違約行為或是其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因此被告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原、被告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繼續積極履行簽訂的合同,擅自解約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男藝人拒歸隊被判賠20萬違約金

演藝經紀合同訂立時約定的違約金能夠有效減少演藝經紀公司遭受的損失,防範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藝人解約而產生的風險。但是部分演藝經紀公司對約定的違約金缺乏計算標準,或是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須依法根據實際損失等進行衡量與調整。

上海虹口法院就曾審理一起類相關案件。原告上海某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為組建男子偶像團體與被告男藝人簽訂《專屬藝人合約書》,合同約定:如果被告接受培訓、培養在三年以內的,被告需支付原告違約金 500 萬元,接受培訓、培養在三至五年以內的,支付違約金 800萬元,接受培訓、培養超過五年的,支付原告違約金1000萬元,上述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不論原告損失大小,均不應免除被告的違約責任等。

合同履行兩年後,被告拒絕歸隊接受培訓、參與演出安排,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考慮到被告的履行能力,原告自願調整訴請的違約金為100萬元。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認為,從合約履行情況來看,原告已提交證據證明其向被告提供了食宿、訓練、演出等場地,為被告提供了數量較多、影響力較大的演出機會,併發放生活補貼及演出報酬等,為此支出了較大的經濟成本,因此,原告已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情形。

案涉合同解除後,因被告的違約行為,應當依約支付原告違約金並賠償損失,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與懲罰性,對於違約金的數額,可結合合同履約情況、違約責任的大小及其他客觀情況綜合考量。

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履約情況、前期投入、預期利益等及被告的違約情節、在原告處取得的成績與收益等,酌情調整違約金為 20 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提出上訴。二審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是該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並未明確。在此情況下,法院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為履行合同的投入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或調整。

轉自 | 周到app 記者 姚沁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