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 員工仍可認定為工傷

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 員工仍可認定為工傷

編輯同志:

在騎電動腳踏車下班途中,我與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並受傷住院。由於交警部門無法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具體成因,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據此,我要求公司為我申報工傷,公司卻說在事故責任不清的情況下不能申報工傷,即使申報了,人社局也不會予以認定。

請問:公司的這種說法對嗎?我所受傷害能認定為工傷嗎?

讀者:張桂林

張桂林讀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規定只是將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傷職工排除在工傷之外,並沒有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下可以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除外。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本人主要責任”事實作出認定的,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人社局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而非唯一依據,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為由不予工傷認定,你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1年內直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據此,在你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人社局應當透過調查,以確定你是否負事故主要責任,然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你對此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人社局應當提供你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證據。如果人社局無法拿出證據證明,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會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據勞動午報訊息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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