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無正當理由上訴 被告人被追加罪名增加刑期

近日,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出庭支援抗訴的李愛軍、廖梅販賣、運輸毒品一案宣判,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式,增加了李愛軍、廖梅運輸毒品罪罪名,加重了李愛軍的刑期。

2019年6月,廖梅微信聯絡李愛軍幫忙購買毒品,二人一同開車前往天門市城郊肖建設家附近,肖建設將200顆麻果和5克冰毒交給李愛軍,兩人駕車返回鍾祥市。案發後,沙洋縣公安局以販賣毒品罪對三人立案偵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沙洋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法律後果,李愛軍、廖梅表示自願認罪認罰,對該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該院在充分考慮二人的認罪認罰情節上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2020年1月,經開庭審理,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肖建設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李愛軍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廖梅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愛軍以自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該院經審查認為,李愛軍直接向他人販賣毒品,且有運輸行為,其行為應認定為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決遺漏李愛軍、廖梅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李愛軍自願認罪認罰,判決後又對具結的罪名和量刑提出意見,認為自己不構成當時指控的販賣毒品罪,已不具備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向荊門市法院提出抗訴。荊門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沙洋縣檢察院抗訴正確,並作出支援抗訴的決定。

2020年8月,荊門市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裁判生效後,荊門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湖北省檢察院抗訴,後湖北省檢察院向湖北省高階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2月,湖北省高階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荊門市法院對本案原審被告人李愛軍、廖梅的定罪量刑部分進行再審。

2021年1月,荊門市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作出再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以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改判李愛軍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同時對廖梅增加了運輸毒品罪罪名。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劉雲飛 陳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