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賠償?

核心內容: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賠償下面由小編詳細介紹。

【案情】

郭某駕駛轎車與商貿公司於某駕駛的客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商貿公司自行委託評估,該客車市場直接價值損失為31236。40元。商貿公司遂起訴,要求郭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車輛貶值損失等共計8萬多元。

【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車輛貶值損失及鑑定費爭議較大,且無法鑑定該貶值損失,商貿公司自行委託鑑定的車輛貶值損失缺乏證明,法院不予支援。故判決被告郭某賠償商貿公司汽車修理費及合理租車費用共計42300元,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商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車輛貶值損失主要體現在交易價值的減少,可以根據相關鑑定機構的鑑定予以認定並應予賠償。商貿公司在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車輛在事故後,經過修理、更換零部件不能達到該車事故前的效能和狀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對於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關於車輛貶值損失如何確定以及是否應予賠償,均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車輛貶值損失如何確定的問題。

現實中,並沒有一家權威機構就車輛的貶值損失能給出令人信服的科學評估,目前相關車輛貶值損失的評估也是依賴中介機構的評估鑑定,司法實踐中多由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鑑定,但評估鑑定的依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這種評估鑑定的方法,缺少統一科學的鑑定評估標準,受市場行情、鑑定人員對不同購買者的心理因素考慮等諸多主客觀原因的影響,這樣得出的車輛貶值損失是市場價值損失。而對車輛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而言,車輛的主要功能是滿足自身的使用需求,在事故車輛修復好完全可以進行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該車的使用價值並不存在貶損。

第二,車輛貶值損失應否獲賠償的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侷限於事故後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於車輛貶值損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賠損範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後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專案。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於填補、回覆,因此事故後,車輛所受損失的範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範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援,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後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生時是用於交通運輸而並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

1、車輛貶值損失屬財產性損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確規定,可見請求支援車輛貶值損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據的;

2、假如車輛貶值損失是經過具有車損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作出科學合理的鑑定結論的,證明在車輛修復後無法達到修復前的狀態的,侵權人承擔該項貶值的損失;

3、無論車輛貶值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司法實踐是支援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明確,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