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付款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付

一、承兌匯票付款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付

承兌匯票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的情形如:

(1)透過偷竊、欺詐、威脅手段獲取承兌匯票的持票人;

(2)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4)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5)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6)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7)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承兌匯票付款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拒付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四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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