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擬立法促進河長制規範化制度化

他吞吞吐吐

本報訊 為完善河長制組織體系,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強化汕頭經濟特區河長履職盡責,推動河長制從“有名”向“有實”轉變,總結、固化河長制實施過程中的有益經驗,促使汕頭經濟特區河長制進一步規範化和制度化,汕頭市擬製定出臺《汕頭經濟特區實施河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目前,《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正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多頭治水”實現“環境善治”

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汕頭市的水環境汙染問題日益嚴重,透過立法形式建立常態化的河長制水治理模式具有緊迫的現實必要性。河流的治理涉及多方面的事務,不僅有地理意義上的“上下游”和“左右岸”,還與諸多行業和領域相涉,因而難免存在“多頭治理”的弊病。推行河長制,黨政負責人可以運用行政權力調動與整合“多頭治水”的下屬各職能部門,打破分頭治理的局面,使原本分散的治水部門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相關各方的作用,實現“環境善治”。同時,透過立法授予河長相當的職權,一則可以做到權力的授予和行使皆於法有據,這也是建立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二則能夠保證河長享有足夠充分的職權,從而確保其在河流治理中發揮應有的組織協調作用。

明確河長制適用範圍

《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河長制的適用範圍,將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的河長制活動納入本規定調整範圍,同時將本規定作為湖長制活動的參照適用依據,為河長制、湖長制的推行明確了實施依據。河長制的實施必須遵循制度設計初衷和制度自身特點,同時應綜合考慮本地特色。為此,《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系統治理的思路,將黨政主導、部門聯動作為實施的主體要求,把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作為制度實施的著眼點,透過強化監督、嚴格問責的方式實現治理目標。

細化河長具體職責與任務

《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河長的擔任方式,按照行政區域設立市、區(縣)、鎮(街道)總河長,主要負責人分別擔任第一總河長與總河長。明確了河流按照流域由上一級負責人擔任本轄區河段的河長的原則,分別設立市級河長、區(縣)級河長、鎮(街道)級河長、村(社群)級河長。同時,還對跨區(含跨市)的市級河長、跨鎮(含跨街道)的區(縣)級河長和跨村(含跨社群)的鎮(街道)級河長,以及中型水庫、小型水庫、山塘、村居池塘等小微水體河長的擔任作出了規定。《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市、區(縣)、鎮(街道)第一總河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統籌協調,解決河長制推行中的重大問題等職責;同時規定了市、區(縣)、鎮(街道)總河長協助本級第一總河長履行的具體職責,以及市級、區(縣)級、鎮(街道)級河長履行的具體職責。

《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針對各級河長在水環境管理過程中面臨的不同職責和管理特點差異,分別規定了市、區(縣)級河長的任務、鎮(街道)級河長的任務和村(社群)級河長的任務。還對巡查制度作出專門規定,根據河長制的執行特點,將巡查制度規定為水環境治理的基本方式,要求市、區(縣)、鎮(街道)、村(社群)均應當建立本級河長巡查制度,並針對不同級別的河長巡查頻次、巡查任務和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要求各級河長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查詢管理中的問題,建立問題臺賬。市、區(縣)級河長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限時完成問題整治任務,鎮(街道)、村級河長要積極協助上級河長、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問題整改落實工作。對於突出問題,總河長、市、區(縣)級河長和河長辦湖長辦等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地方、河長、部門(單位)限期組織整改落實。

加強區域間聯防聯治

《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規定了共治原則。要求各行政區域河長按照“河流下游主動對接上游,左岸主動對接右岸,湖泊佔有水域面積大的主動對接水域面積小的”原則,組織與相關地方河長及有關部門(單位)溝通協調,實現區域間聯防聯治。為了督促有關部門、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對於鎮(街道)以上河長制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本級河長辦等機構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各級河長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上級河長和河長辦事機構可以約談該河長。同時,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

(周 敏)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