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丨“懷孕即自動離職”的歧視理當引起重視

日前,一封公司要求一旦懷孕自動離職的公司免責承諾書在社交媒體上引發關注。承諾書上寫道“本人鄭重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一旦懷孕,本人要自動離職,並且放棄追究本單位任何經濟補償和相關法律責任。”記者聯絡到發帖的該名女員工,她肯定這封承諾書情況屬實。

眾所周知,在職場中,女性本來就是社會和法律的雙重保護物件。而一些企業基於各種原因,以各種或明或暗的方式限制女職工懷孕或生育。殊不知,這種做法既有違尊重女性、保護女性的社會倫理和企業社會責任,又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員工提出“懷孕便自動離職”的做法,顯然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理當受到糾正。

是否生育,何時生育是每個女性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加干涉。對此,《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其解除合同實施經濟性裁員。

縱觀報道所指“懷孕即自動離職”的事件,要求女職工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一旦懷孕,本人要自動離職,並且放棄追究本單位任何經濟補償和相關法律責任”的做法,其違法性非常明顯,更是有違尊重女性、保護女性的社會倫理。

以“懷孕即自動離職”來威脅女職工,顯然沒有將其作為值得尊重的公民對待,而是將其作為可以任人擺佈的動物和勞動機器。

需要說的是,“懷孕即自動離職”的承諾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便一些女職工迫於生計壓力敢怒不敢言,簽署了承諾書,也不會產生約束力。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內容無效,且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內容無效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故即便有女職工在不懂法或迫於壓力下籤署了相關承諾,也不必受此約束而不敢懷孕生育,不必在“被離職”或被辭退後不敢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權利。當然,一些用人單位之所以敢於冒著違法風險要求員工簽署“懷孕即自動離職”的承諾,主要動機可能是利用一些人不懂法,不敢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甚至敢怒不敢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協”思想而降低用工成本,減輕用工壓力。

因而,要想有效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勞動者要敢於向不合理要求說不,勇於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強化執法檢查力度,查處辭退懷孕女職工,專門為懷孕女職工設定不合理考核或工作指標,迫使其自動離職歧視等侵犯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

當然,也不妨考慮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現實壓力問題,以提供補貼,稅收優惠,購買崗位等方式降低用人單位負擔。進而有效解決用人單位和女職工的後顧之憂,讓女職工的生育權成為實實在在不打折扣的權利,不必擔憂“懷孕即自動離職”。

作者 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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