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綱事類》的創作有何意義,明朝檢查機構的創立有何意義

明朝初期奉行重典治吏的政策,明朝的監察法規是對前代監察法律的繼承,並在繼承的基礎上結合明朝的時代背景與政治需要進行了創新,使得明朝監察法規是歷朝監察法規中最為系統完善的。朱元璋認為法制是治國之本,並且相當重視對官吏的監察,故透過嚴刑酷法對官員進行規束,修訂和頒佈了一系列的監察法規,完善監察法制。明朝的監察法規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權和監察的內容範圍,同時對監察官員的選拔、考核、升遷、罷黜及獎懲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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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綱事類》

明朝制定的《憲綱事類》是我國封建社會監察法規中最為完備的成文法,以法規的形式賦予監察御史和按察使司相當大的職權,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地位基本相同,對監察體制內部發生矛盾時如何處理也確立了相應的處理機制。根據《明史》的記載,明朝有許多內容相當細化、內容繁多的監察法規。例如,針對六科給事中制訂的六科監察法規、針對監察御史出巡制定出巡監察法規、針對監察官員日常監察活動制定日常監察法規等,為監察官員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建設與發展提供了極大的支援。

監察機構獨立行使職權

《大明會典》中有記載,都察院、按察使司及各科道的監察官員,對不公平、違反律例及瀆職失職的行為,對貪贓受賄、縱容施暴的官員,可以互相糾舉,不得徇私庇護。明朝為了使監察機構更好地運作,賦予監察機構較高程度的獨立性,並且使中央和地方的監察機構具有相當的地位。在明朝的監察制度內的每一個監察機構及其監察官員的職責都是獨立於其他監察機構的,只聽命於皇帝,只對皇帝負責,監察機構獨立行使職權,彼此之間不存在依附關係,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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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監察六部所有的官員,包括內閣首輔也受其監督。都察院對各省的三司官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也可以進行糾劾,如果六科給事中沒有按照事實進行奏報,存在包庇官員的情況,都察院也有權對其彈劾。同樣,六科給事中對都察院的違法失職行為也有權進行彈劾。洪武十三年(

1380年),設六科給事中監察六部的日常政務工作,聽命於皇帝,對皇帝負責,都察院作為最高的監察機關也無權干預六科給事中的監察活動。例如,當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在工作中發生矛盾時,都察院不能指令六科,二者之間的矛盾要由皇帝進行裁決,只有皇帝才能充當協調人。

為了對監察機構進行監督,實行科道並舉,意思是指各監察機構之間相互獨立、彼此監督。根據《明史》的記載:十三道監察御史在形式上受到都察院的一些節制,但在監察御史實際行使監察權進行監察活動時,都察院無權對其進行控制。在京的監察御史糾察百官可以直接向皇帝當面彈劾,也可以透過奏章的方式進行;在外巡狩時,遇到重大問題時,透過奏章的方式呈交皇帝裁決,能夠進行裁決的小事可以當下自行裁決。監察御史無論在京還是在外所經辦的事情都不需要經過都察院的審批,直接交由皇帝裁決。張萱在《西園聞見錄》裡提到,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受都御史干涉,但並不是都御史的下屬官員,聽命於皇帝,對皇帝負責,監察各科道,都察院無權干涉其權力的行使。監察御史和都御史均是皇帝的耳目之臣,均是中央一級的監察官員,地位平等,彼此獨立,互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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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權制衡,反監互察

明朝監察機構組織嚴密,並且組織架構講究分權制衡。明朝將監察官員的職權劃分為彈劾之職和言諫之職,都察院的權力主要在於糾劾,六科給事中的權力主要在於言諫。透過交叉分工的組織架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監察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被濫用。為了更好地對監察官員進行權力制約,明朝監察官員不僅要接受監察機構內部的監察,還要受到監察機構以外的官員的糾劾。

明朝官吏軍民均可以上書言事,百官之間可以互相監督,上下監察。被監察官員所監督的六部官員及各府縣的官員,如果發現各科道官員有違法失職、濫用職權的行為,也可以對其進行糾舉。《明大誥》中曾有規定,如果百姓發現官員有貪汙腐敗的行為,民眾可聯名進京伸冤告狀,甚至可以將違法亂紀的官員捆綁扭送到京城。各地的官員不得對進京的百姓加以阻攔,若是官員對其進行干涉,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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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

·卷二零九》中記錄了對監察官員關於“紀律”和“處務”等方面的數條規定。例如,禁止囑託,都御史、監察御史和按察使司等監察官員,不能互相跨越衙門進行公務委託,如果被發現加罰三等處理,有贓款的官員,從重處罰;對於核實公文方面,監察御史的公文需要都察院對其進行稽核。按察使司分司的公文,由按察使司的總司對其進行稽核。如果發現錯誤,需要對其進行糾正,如果存在冤枉或難以處理的事項,應當向皇帝請旨,聽從皇帝的決定。

以卑察尊,不避權貴

“以貴制賤”是封建社會權力執行中最基本的等級原則。但朱元璋卻將監察御史定為正七品官,六科給事中定為從七品官,中央一級的監察機構均屬於低階官員。明朝顧炎武在《日知錄》中曾對此作出評價:監察官員雖然品秩卑微但是皇命尊貴,官級小但是權力重大,這種小大相互制衡,是內外相維持的意思。監察官員擁有極大的權力,可以糾劾高官權貴,遇事可以直接向皇帝面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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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

根據《明太祖高皇帝實錄》的記載,明太祖朱元璋鼓勵監察官員在監察時,不規避皇親國戚,奉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洪武末年,朱元璋女兒安慶公主的

駙馬

都尉歐陽倫,派遣家人違反禁令私自販賣茶葉到境外,其家奴周保十分蠻橫,搶用民車、侮辱官吏,後來監察官員對其進行彈劾,朱元璋後下令斬殺了歐陽倫。嚴嵩是明朝最著名的權臣,掌握的權力極重,但同時也是明朝貪官汙吏中貪汙最嚴重的。

嚴嵩專權受寵長達二十年,在這期間,御史、給事中不斷對嚴嵩進行彈劾,與之進行鬥爭。在這過程中,無數監察官員前赴後繼的加入推翻嚴氏父子專權貪汙的隊伍中。但是直到嘉靖帝時,才等來了嚴氏父子的倒臺。嚴嵩的職務被罷免,嘉靖帝下旨令其子嚴世蕃進詔獄,後被處死,但在這漫長的鬥爭中許多監察官員因彈劾嚴嵩而遭到迫害,輕者被免官,重者則丟失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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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這都能看出明朝監察官員為反腐倡廉、肅清吏治所做出的努力與犧牲,明朝監察官員也為明朝政治的澄澈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在清查與嚴嵩貪汙專權相似的特重大的案件中,出現了許多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監察官員,他們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重大的犧牲,他們保持公正之心,勇於同高官權貴作鬥爭,為明朝肅貪倡廉、打擊腐敗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明人李贄在《續藏書》中《清正名臣》專門記載了諸多高官清廉的人,其中就有不少監察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