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支夫妻存款 離婚時可折抵應分財產

編輯同志:

我與丈夫婚後積蓄了100萬元存款。從公司辭職後,因個人創業需要,丈夫與我協商要求從存款中借出50萬元。經我同意並交付後,丈夫向我出具了一份借條且寫明瞭前述情況。

兩年後的今天,我與丈夫感情已經破裂並準備協議離婚。然而,丈夫認為上述借款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雙方沒有約束力,不同意折抵其應當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

請問:丈夫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花莉莉

花莉莉讀者:

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折抵。

一方面,你與丈夫之間的借款關係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一般而言,婚後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共有,但也允許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另行約定。

你與丈夫協商一致後,丈夫從已有夫妻共同的100萬元存款中借出50萬元用於其個人投資使用,並立下了借據、寫明情況,表明雙方已經透過書面形式就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一人一半,屬於丈夫的部分已經析出。在雙方有著明確借款意思的情況下,自然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而不能僅以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由否定借款行為的成立。

另一方面,丈夫的借款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折抵。

就離婚時夫妻之間借款的處理,一般應當根據其來源處置。如款項來源於出借方的個人財產,應當按照普通的借款處理。如款項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本質上是借款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離婚時要麼直接折抵借款一方應當分得的份額,要麼由借款方向對方返還借款,返還金額為未償還部分借款的一半。不過,無論哪一種方式,其最終結果都是一樣的。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