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統治者,針對官吏考核制度的設定,提升朝廷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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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被稱為

“考課”

。考課制度“在上古即已出現”,春秋戰國時期“已具雛形”。考課的有效性指考課的

實施過程與結果

,達成考課目標的程度。

漢代

對官吏的考課

,應該是在一定工作量基礎上對其工作能力、業績表現、功過得失等作出評價。並以此

作出獎懲

,實現獎優罰劣、選人用人和維護統治等目標。

漢代政府為了

保障考課的有效性

,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制度體系。藉此保障王朝中樞,以及

地方官員體系的政策執行。

針對漢代考課制度的瞭解,分為

考核內容

以及

獎懲方式

兩方面。

漢代統治者,針對官吏考核制度的設定,提升朝廷辦事效率

漢代考課制度從考核內容看,實現了對

官吏的全面考量

。從考核結果的處理方式看,有效地實現了獎優罰劣。瞭解漢代考課制度,

各項設定的最終目的。

考核內容

1、考核構成

漢代官吏考課

結果是官吏能力、績效、資歷、專長,以及勤勉程度的集中體現。考課內容既包括考政績,也包括

考年功。既重視全面考課

,又不忽視專項考課。

同時

官吏考課的主要內容

包括戶口、墾田、農業豐歉、社會治安等情況,這是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源、役源、農業收成,也督促官吏

重視百姓的生產生活

。這從客觀上實現了,

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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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政績與考年功

漢代官吏的考課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

考政績與考年功

。一方面是考政績之殿最,相當於考察官吏的表現與業績。

《漢官解詁》

雲:“課第長吏不稱職者為殿,舉免之。

其有治能者為最。”考核結果以殿最表示。

“殿”為考績最差

,“最”為考績最優。

另一方面是考功績之積累,相當於

考察官吏的年功。

漢武帝即位後,董仲舒以賢良對策稱當時

“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

”。

認為官吏晉升的兩項前提,是

“材能術學”和“伐閱功勞”。

考政績與考年功有時是結合的,但前者比後者更為重要。考課時對年功與才能的綜合考量,但

提拔高位時更重能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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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成帝時,博士孔光即“

以高第為尚書”

。不過雖然政府更重視官吏的能績,但年功更容易

量化、更具可比性

,衡量年功也更具可操作性。

因此考課中年功的權重更高,甚至成為官吏升遷的

主要依據

。 在漢代只要官吏常年進行工作,即使沒有能力也可晉升高官,這是一種制度。“

漢代官吏的晉升

,因積勞功次的

佔絕大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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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考核與專項考核

漢代重視對官吏的全面考核,

注重德才兼備、綜合考量

。從對官吏考課的具體內容看,

中央對地方官的考核

也主要包括郡國長官推行中央政令、促進農業生產、關心百姓生活、興修公共設施、

選人用人

教化百姓

、移風易俗、維護社會治安、處理案件、懲治盜賊等諸方面內容。

這體現了

中央對郡國守相

,考核

非常全面。

對地方首長的

全面考核

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地方首長必須保證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發展。

不過由於各地的

自然地理條件

、經濟發展水平、民風民俗等具有很大差異,不同職位官吏的

職責分工

也各不相同,官吏的能力和治績不可能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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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樣的標準考核,官吏顯然缺乏

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漢代政府對官吏的考課也常有專項考核,或是在考核時關注

官吏的專才與特殊政績。

官吏考課既包括

綜合指標,

也重視官吏的專長。這種全方位考核官吏的方式能夠調動官吏的積極性,便於地方官吏

因地制宜實施行政管理,

促進官吏不斷提升

管理能力和水平。

漢代政府也重視考核官吏在

突發事件

中,表現出的應變能力及最終結果。漢成帝時,黃河氾濫,東郡太守王尊以身填堤,後來

水位下降

,災情消除,當地上書朝廷。

“有司考”後認定屬實,

於是對其進行了嘉獎:“秩尊中二千石,加賜黃金二十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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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結果的處理方式

1、

與考課相關的獎賞

中央官吏常接觸天子,因功績獲得賞賜的機會更多。

《漢書·宣帝紀》

載:漢宣帝於地節二年

五月親政後

,對侍中尚書有功勞應當晉升及有特殊政績者 “厚加賞賜”,甚至賞及其子孫。

地方官吏考核政績

優等即獲得“最”、“第一”或“高第”(或“高弟”)者,往往會獲得

升遷、入京、增秩、賜金

等褒獎。與出自君主特恩的賞賜不同,考課相關的獎勵屬於

政府考核官吏的制度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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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與考課相關的處罰

政績不佳的官吏,往往會

受到責罰、

降職甚至免職。如漢武帝時,左內史兒寬因收租不利

“課殿”

,按規定應當免官。漢元帝時,茂陵縣令蕭育在考課中列為第六等,剛剛可

“自脫”

免於責罰。

而漆縣縣令郭舜考績為

“殿”

,受到

“責問”。

地方官主要任務是

發展農業生產

,這影響到國家稅收和百姓生活,是考課的主要內容。如果地方官不務

“正業”

,會被處罰,郡守也會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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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官吏失職、瀆職會進行懲處,如對

“不勝任”“不任職”

者的懲處。官吏的“不勝任”“不任職”雖未明確與

考課相關

,但其失職、瀆職之處恰是其職責所在,顯然是對官吏

勝任力和責任心

的考察。

“不勝任”“不任職”

官吏的嚴厲懲處,可以防止官吏飽食終日、不求進取、無所作為,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的

順利高效運轉

官吏的失職、瀆職甚至犯罪行為若

在非考課時間被

發現,自然即時

獲罰、獲罪

。如地方官應對自然災害不力者,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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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考課制度的內容

讓各種型別的官吏都有機會在考課中表現自我。既提升了官吏的積極性,又利於

發揮有專長官吏的潛能

。將其安排到合適的崗位任職,有助於營造出官吏

各顯其能的良好氛圍

而官吏考績是評判官吏獎懲的重要依據,考課的目的主要是表彰優秀者、懲罰落後者。

激勵整個官吏群體

,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創造力,進而提高整個

政府部門的行政效率。

參考文獻:

《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