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肖保印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

公訴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肖保印,男,省略,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3月14日被羈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昌平區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京昌檢刑訴[2021]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保印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肖保印在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中建二局宿舍內,因瑣事與陳某發生爭執,後將其打致左耳部鼓膜穿孔,經鑑定,陳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肖保印被公安機關抓獲,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肖保印家屬代位賠償陳某人民幣30000元並達成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保印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肖保印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肖保印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保印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肖保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肖保印犯故意傷害罪案警示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