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發發生關係後,女子反悔,告其強姦!那麼,強姦罪能成立嗎

性關係發生在一個私密的場所,那麼是強姦還是自願,往往各執一詞,說不清楚。那麼,此事該如何認定呢?如果男女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但事後女生反悔了,指控男青年構成強姦罪,那麼,強姦罪能成立嗎?男青年該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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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近日,在《瀟湘晨報》看到這樣一則案例

:一女子與男閨蜜一番親熱,發生性關係後,被男朋友發現,為了逃避責任,便報警謊稱被其強姦,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換來的是被公安機關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這件事確實引人深思。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7月2日,煙臺市公安局下轄某派出所接到女孩小劉的報案,稱其被男子李某強姦。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很快將男子李某傳喚到案,然而,李某的陳述,和女孩小劉的說法大相徑庭,出入很大。

為此,公安機關進行了深入的調查,案情逐漸明朗。當辦案人員再次詢問報案的女孩小劉時,在大量證據面前,女孩小劉承認,當初同李某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被男朋友發現後,擔心被責怪,無法交代,所以才謊稱被強姦,報了假警。

最後,謊報警情的小劉,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那麼對於此案,該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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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治安行政處罰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虛構事實,報假警,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是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警告、500元以下罰款、10日以內行政拘留的處罰。

本案中的李某,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其和女子小劉發生性關係時,沒有違背小劉的意志,小劉事後反悔的,無效。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從中可以看出,是否構成強姦,取決於婦女當時的意志,雙方發生性關係時,她是否同意。

如果當時同意,事後反悔的,男性不構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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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男子朱某和女子楊某,二人在酒吧邂逅相識,一起喝酒,相談甚歡,相見恨晚。此後,二人幾乎每天都見面,一起喝酒。

某天晚上,兩人一起去女子楊某所住的公寓聊天談心,聊著聊著,兩人開始在廚房裡站著發生性關係,不料此時,女子楊某的閨蜜室友突然回家,撞見了這一切。

女子楊某馬上停止,向閨蜜哭訴因為朱某身材高大,自己害怕,不是自願的,自己被強姦了,並報了案。

最後,司法機關認為男子朱某,與女子楊某在廚房裡站著發生性關係,沒有違背女子楊某的意志,不構成強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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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此案,我們該如何看待呢?

1、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強姦犯罪,只要是男子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了性關係,便構成強姦罪,而不管兩人採取的什麼姿勢和什麼體位。無論是躺著、坐著或者其他姿勢,都可能構成強姦犯罪。

所以,重點是考察二人發生性關係時,女子楊某是否願意。

2、從本案情況來看,沒有違背女子楊某的意志,朱某不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從常理看,二人相識後,幾乎每天都見面,說明女子楊某對朱某,是有好感的。

案發當晚,女子楊某邀請朱某去起住處,當時她是知道同住閨蜜室友不在家的,後來二人在廚房裡發生性關係,根據生活常理來看,如果女子楊某不是自願的,站立發生性關係肯定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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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中途,其閨蜜室友突然出現,撞見了她和別人站著發生性關係場面,才改口稱自己遭到了強姦。

同時,整個過程,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女子楊某不願意,不同意和進行了反抗。因此,從本案中二人發生性關係的姿勢和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男子朱某,違背了女子楊某的意志,故朱某不構成強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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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醉酒後,稀裡糊塗與人發生了性關係,醒來後報警,算不算強姦?

近來,廣東深圳的一起強姦案件,給出了答案。某天凌晨5時許,被害人、女子樊某某約被告人、男子唐某某一起喝酒,大醉。酒後,被告人唐某某便送樊某某回家,到家後,被告人唐某某見樊某某醉酒,意識不清,便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後來,女子樊某某的男朋友回家,見二人衣衫不整地睡在床上,逐叫醒了女子樊某某。樊某某發現被強姦後,隨即撥打了電話報警。

當晚,被告人唐某某被抓獲。其對趁女子樊某某醉酒之際,進行強姦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經公安機關鑑定,女子樊某某體內,檢出被告人唐某某的DNA。

目前,唐某某已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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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種醉酒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為什麼會構成強姦罪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本案中,受害人行為處於醉酒狀態,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

符合該規定的其他手段。

這裡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違背女子樊某某意願,趁其醉酒之機,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構成,依法構成強姦罪。

因此,本案案情雖然和前兩個案例相似,但是,關鍵情節不同,本案中受害人因為醉酒,意識不清醒,屬於刑法規定的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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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於強姦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是指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姦,取決於雙方發生性關係時,婦女當時的意志,她當時是否同意。如果當時同意,事後反悔的,男性不構成強姦。

但是,刑法規定上的這種“同意”,還需排除被害人醉酒、被下迷藥等意識不清楚的狀態下,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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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