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4人喝酒後3人溺亡,剩下1人“攤上大事”了?法律專家這樣解讀

8月23日,山西運城警方通報,4名年輕人聚餐喝酒後來到姚暹渠邊,其中3人溺水身亡。此事引發萬千網友關注和評論,有網友稱剩下的1人“攤上大事了”。他到底需不需要擔責呢?為此,記者專門請教了法律專家。

據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23日通報,22日凌晨5時02分,該局指揮中心接電話報警:槐中路附近姚暹渠有人投河。接報後,公安、消防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搜救。

經現場勘查、調查走訪、詢問證人、調取監控,情況如下:當日凌晨1時許,解某(女,33歲,鹽湖區人)、黃某1(男,30歲,臨猗縣人)、黃某2(男,29歲,臨猗縣人)和原某某等人在中銀大道一家飯店就餐飲酒,凌晨4時43分散場,解某、黃某1在醉酒狀態下行至姚暹渠旁,糾纏中解某墜入渠內,隨行的黃某2和黃某1先後跳入渠內,原某某當場報警。經多部門聯動組織施救,解某、黃某1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2於當日11時許搜救確認溺水死亡。

23日,當地多位居民均向記者證實,姚暹渠以前是臭水渠,近年經過綜合治理,變成了景觀渠,渠邊設定了人行道、綠化帶。之前修渠時見過底,渠深有二三米,為了市民安全,渠道兩邊都設定了有一米多高的護欄。

“所以應該不會是意外落水,警方通報說他們都喝了酒,三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消失了,真是太可惜了。”一家牛雜湯店的老闆惋惜道,酒後容易出事。

有網友稱:

“4個人吃飯喝酒死了3個,一起吃飯的原某估計要倒黴了!”“原某某攤上大事了吧?三家一起告他賠錢。”

也有網友評論:

“成年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同桌沒灌酒,出了意外應該自己負責。死了傷了,動不動幾百萬賠償,同行的人怎麼活?多可怕!多可惜!多可悲!”

「以案說法」4人喝酒後3人溺亡,剩下1人“攤上大事”了?法律專家這樣解讀

「以案說法」4人喝酒後3人溺亡,剩下1人“攤上大事”了?法律專家這樣解讀

法律專家:同飲者盡到了義務無需擔責

上述事件中,真如網友所稱,原某某“攤上大事了”?他到底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認為,本事件中,因為死亡的3人是糾纏墜渠和主動跳渠,已經超過了同飲人的能力範圍,無論是糾纏墜渠的解某,還是跳渠的黃某1、黃某2,都並非原某因素導致,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另外,

原某在事發後當場報警,盡到了合理義務,故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渠邊有護欄,如果是輕生和救人導致的溺亡,他人勸阻未果,自然不必擔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罰專家張德淼教授認為,

就飲酒而言,目前一般不會認定同飲者有法律責任,因為飲酒者需要對本人行為負責,同飲者在沒有強迫的的情況下一般不負法律責任,除非同飲者採取了強行灌酒的辦法。本事件中,原某某在事發現場及時報警,履行了必要義務,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