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鉅額物業費,有理嗎?

消費者享有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物業也受到物業管理條例的限制,其實“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引入國內,現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概念,指的是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

而按照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鉅額物業費,有理嗎?

我國城市化發展迅速,許多人從農村搬入了城市,拼搏多年在城市中購置了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但不可避免地要與物業打交道,不管房子裡有沒有人居住,只要你是房子的主人,就要繳納物業費。於是有不少人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去到外地或國外工作或搬回了鄉下居住等,也沒有想過要把城市裡的房子出租出去,因此長期空置無人居住,結果卻被物業處告知拖欠了物業費,數額還不低,再不繳納,就去法院起訴。

業主感到不解,自己都沒有住在小區裡,房子是空置的,沒有享受到物業提供的任何服務,怎麼還需要交物業費?

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鉅額物業費,有理嗎?

那麼我們先來了解物業費,物業費指的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專案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並且物業收費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所制定,依照該項規定的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物件、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943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鉅額物業費,有理嗎?

接著我們再來了解物業服務的範圍,如房屋公共建築及其裝置、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也就說,物業管理並不針對於某戶人家,而是該小區,雖然業主因個人原因不在小區內居住,但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運轉、維護、清潔等都還在進行,意味著業主依然是享受服務的。

在《物權法》中,也明文規定了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即業主可以放棄居住使用的權利,但不得以此為理由放棄對共有部分承擔的法定義務。

不過房屋長期空置,業主的物業費又該怎麼交?按照原價格,業主的心裡面也鬧得慌,對此,各市其實都有詳細的規定,如果房屋要進行長期空置,業主也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相關手續,按比例繳納物業服務費。

房子長期空置不住,物業卻要求繳納鉅額物業費,有理嗎?

最後說下2020年出臺的物業新規,其中對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的規定,對於長期空置不住的房子,可以按照物業費的70%來繳納。一般來說,空置六個月業主就

可以向

物業公司進行書面申請。

當然,並非每個小區的物業都盡職盡責,在部分小區中,業主按期繳納了物業費,但物業卻沒有提供他們應當提供的服務,因此產生了矛盾,甚至出現了“炒掉物業”的口號。對此,在《民法典》中也有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不過此項為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有2/3的業主共同參與表決,且同意的人數超過50%才可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