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那麼“庶人”與“僕”這兩種身份究竟有何區別?我們在第二章討論“外臣僕”時認為金文中一部分的“僕”與“臣”身份類似,均屬於隸屬貴族的庶人階層,現在又認為淵卣中的“庶人”社會地位要高於“僕”豈非自相矛盾?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我們的觀點是“庶人”與“僕”並不是非此即彼的兩個概念,“庶人”主要是指非貴族階層的一般民眾,“庶”字既是泛言其多,也含有次一等的意味,但“庶人”也應是相對於貴族階層而言的“次一等”,無所謂相對於“國人”的“二等國民”;“僕”如前所言,是指出身異族、承擔兵役的民眾。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在倗國這樣的中小貴族家庭中,其社會架構脫胎於血緣氏族,以本族子弟為核心,人群組成較為單純,早期內部的階層分化尚未十分森嚴。在這樣的國族社會中,庶人基於彼此間的血緣聯絡,較之人數遠少於己的異族人口自然是處於相對統治地位,前文提及王偉的考古學觀察也證明了這一點。相似的案例還有農卣(《銘圖》13329,穆王世)中的伯家族,銘文記錄他所統屬的民眾由奴隸、小子以及負責管理他們的大小官吏組成:唯正月甲午,王在,王命伯曰:“毋俾農特,使厥友妻農;廼稟厥帑、厥小子、小大吏毋有田。”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農三拜稽首,敢對揚王休從。(農卣,《銘圖》13329,穆王世1)1974年陝西寶雞茹家莊國墓地M1乙西周墓出土有伯方鼎(伯鼎,《銘圖》01626,西周中期前段),兩器斷代接近,則此兩器之“伯”應為同一人。“伯”是活躍在西周昭穆之際的寶雞附近的國君主,考古學者認為國墓葬帶有濃重的氐羌文化,2可見國與倗國類似,均為周人所分封的戎狄之國。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這樣的國族中人群構成比較單純,庶人階層幾乎全由國君或族主的同族子弟——也就是小子組成,異族出身的民眾佔絕對少數,社會地位相對低下。可以進一步推想的是,類似於此類的中小貴族家族在西周社會可能是絕大多數,由於在這樣的家族中庶人階層的民眾幾乎全是家主的同宗子弟,所以我們能看到很多文獻中將庶人與庶子混同在一起,給一些學者造成庶人就是指同姓族人的印象。所以“庶人”與“僕”是兩類不同的概念,不能簡單地把兩者混同或者對立起來。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淵卣中的六家庶人,因不滿倗伯的命令而選擇在倗國的宗廟(大宮)中進行抗辯,說明了他們作為同族子弟的身份。作為懷姓九宗之一,倗國在早期國內無疑仍保留有鮮明的氏族色彩,無論是國君還是庶人都身在同一個血緣共同體當中。而隨著周人制度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也隨著族群內部階層分化的出現(如我們在第一章關於“小子”的討論所指出的),舊有的氏族共同體逐漸向區別貴賤的等級制度轉化。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倗國發生的庶人抗訴事件或可看作轉變的一個具體表現,雖然這群庶人們進行了抗辯,乃至驚動了周王下令處理,但仍改變不了自身淪為倗伯弟弟淵私屬之僕的命運。農卣銘文中亦出現失去自身田地的“小子”群體,說明這類現象在當時的西周社會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在淵卣銘文中,庶人的抗爭最終迎來了周王的干涉,派遣了三位使者(叔、爯父、父1)前往倗國宣讀王命,首先說的是對這次事件的定性:“非命!曰:乃兄僭俾汝,害義。”

“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

大部分學者傾向於理解為這是對倗伯行為的譴責,指責倗伯不經王命擅自賞賜,是“害義”的行為。但我們在之前已經指出,西周時代的地方貴族擁有處置自己領土內土地和民眾的權力,金文中有大量這樣的案例,這裡不再詳舉。周王的譴責恐怕不是針對倗伯的賞賜行為本身,而是對庶人們抗爭的迴應。“害義”,即有損於“義”。“義”在西周金文中可通為禮儀之“儀”,周王是指責倗伯的行為損害了治下同族庶民的利益,有違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