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獬豸,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

我國法律也是以獬豸作為象徵。

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法律並不是生來就有,而是為了順應時代逐漸出現的,歷經千百年,法律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成的體系,1979年我國透過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8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為了與時俱進,刑法條例都會進行修訂。

2020年12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刑法條文中,有各種各樣的刑量標準,分別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刑這幾大類。

死刑是剝奪人生命的一種刑法,屬於最高

刑法

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死緩並非死刑,死緩二年執行,是指著在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依法減免為無期徒刑,如果犯罪,立刻執行死刑。

無期徒刑是介於死刑和有期徒刑一種

刑法

,相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有時候會更加殘酷,不過無期徒刑並不是關押到死,它跟終身監禁還是有所區別的。

終身監禁是因貪汙、受賄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依法減免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無期徒刑並不是真正的關押到死,只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遵紀守法,積極改造,確實有悔過之心,符合法定條件的,還是有希望迴歸社會,耳聞過無期徒刑,人們都會覺得犯罪者肯定是犯了什麼天怒人怨的事,把他放出來不會繼續危害社會嗎?

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關於這點不用擔心,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需要經常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思想改造,經監獄、人民法院會進行核准,核准之後才會依法實施減刑、假釋。現在我們就來說說兩個減刑制度,以及服刑年限。

減刑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期間,確有悔過表現,或有立功表現,服刑兩年之後,可依法進行減刑。

減刑由所在的服刑監獄提交給人民法院,經過人民法院核准之後,確認可以減刑的罪犯,一般可減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且有悔過之心,可減少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假釋

假釋在1979年《刑法》當中並沒有特定的物件,因此在1991年《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做出了一番規定,限制了一些造成社會影響重大的犯罪分子:對殺人、爆炸、搶劫、強jian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只適用於執行一部分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已經服刑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服刑年限十三年,如果遵守獄規,積極改造,確有悔過表現的,可以申請假釋。

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所謂的特殊情況是指著國家層面的特殊需要的情況。

同法,第八條有這樣的詳細規定:無期徒刑經過一次減刑,或者多次減刑,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開始的時間從被判無期徒刑之日開始算起。

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不能少於13年

減刑和假釋帶有一定的“獎勵”性質,這也是為了促進對罪犯的思想改造,給予他們一個“生”的希望,讓他們知道,自己還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抱著這麼一份希望,他們在監獄當中也會更加遵紀守法,積極改造。

但是減刑如果沒有限度,就會失去震懾力度,因此就有了被判無期徒刑實際服刑年齡不得少於13年的規定,無論如何減刑和假釋,都必須接受13年的刑量懲處。

無期徒刑實際執行不能少於13年。

對於死緩這樣的重大犯罪分子,多次減刑之後,服刑年限不得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