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簡要案情】妻子發現老公有了外遇,為了報復丈夫而又不想負法律責任,就想了個辦法。她在丈夫喝的飲料中投放稀釋過的“老鼠藥”希望能日積月累慢慢毒死老公,沒想到老公連喝了3年卻一點事都沒有,女子曾經懷疑過是“老鼠藥”過期,可是數次買了新藥後,發現還是沒效果。老公就這樣長期飲用“加料”水三年之久,身體居然一點異狀都沒有。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原來這位幸運的出軌丈夫曾經接受過大腸癌切除手術, 日後按照醫生吩咐服用維他命K3作為調理藥物,而維他命K3恰好就是老鼠藥的解毒劑。所以3年來歪打正著反而沒被妻子毒殺。而最讓妻子崩潰的是,老公身體慢慢好起來,根本不想再服用維他命,而妻子每天為了確保丈夫每天都喝下自己帶老鼠藥的水,自己還每次親自將維他命遞給老公就著帶有老鼠藥的水服下。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本案中,妻子為報復丈夫,以投毒的方式欲殺害丈夫,而又堅持讓丈夫在本不願意繼續服用維他命的情況下強制丈夫服用,妻子的這一行為又偶然地救了丈夫的命。那麼妻子的行為是否應受刑法的否定評價呢?刑法理論上存在較大分歧。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規定及其相關理論,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當一個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又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時,該行為更具有客觀不法性,是應受到刑法否定評價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行為雖然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但該行為被評價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時,就阻卻該行為的客觀違法性,否定行為的法益侵犯性,當然也就談不上犯罪的問題了。如殺死他人的行為,無論如何不是刑法所鼓勵和提倡的行為,因此,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但當該殺人行為被刑法評價為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時,該行為的違法性被阻卻,不但不具有違法性,還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勵的合法行為。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我國刑法除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這些違法阻卻事由雖然沒有被刑法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被接受,用來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如被害人承諾、執行職務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義務衝突等。

成立緊急避險是否需要避險意識,理論及實踐中存在爭議

行為無價值論及傳統刑法理論均認為,成立緊急避險必須具有避險意識,即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意識。否則,即使避險行為客觀上避免了危險的發生,也不能評價為緊急避險,只能成立相應的故意或過失犯罪。該理論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並不是純客觀的,承認主觀的違法性要素,即在行為人主觀惡支配下的行為才具有違法性,因此,該理論在行為人不具有避險意識時,即使客觀上保護了法益,也不阻卻行為的違法性,被評價為犯罪行為。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如果一個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甚至連法益侵犯的現實緊迫危險都沒有,不可能被刑法評價為犯罪行為。就緊急避險的正當化根據採“法益衡量說”,如果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失大於或等於所保護的法益,該避險行為就是適當的,值得刑法肯定評價。在緊急避險的成立上,不要求避險意識,承認偶然避險也成立緊急避險。

根據不同的理論,本案會得出不同的處理結論

根據行為無價值論或傳統刑法理論,本案中,妻子在殺死老公的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了投毒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值得刑法作出否定評價,同時,妻子也有殺死老公的主觀故意。本案只所沒有發生老公死亡的結果,系妻子要求老公服用維他命而意外導致的,因此,本案中,妻子出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向老公投毒的行為沒有導致老公死亡的結果,系犯罪未遂。本案中,妻子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根據結果無價值論,本案中,雖然妻子透過投毒的方式,製造了老公死亡的危險,而妻子要求老公服用維他命的行為,又偶然避免了老公死亡的結果,且整個行為不但沒有造成老公身體任何傷害,老公的身體卻慢慢好起來。因此,妻子的行為繫緊急避險行為,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妻子不構成犯罪。

為報復丈夫,妻子連喂丈夫3年老鼠藥沒致其死亡,如何評價本案?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根據不同理論,本案得出的處理結論剛好相反,本文持後一種觀點,認為妻子的行為繫緊急避險,阻卻其行為的違法性,妻子不構成犯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您支援哪一種觀點?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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