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以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搞傳銷團伙被打擊

風清揚反傳銷網獲知,鹽城以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搞傳銷團伙覆滅了

被告人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41987********,朝鮮族,大學本科,無固定職業,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住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街道**村**委**組。被告人權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5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鹽城以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搞傳銷團伙被打擊

鹽城以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搞傳銷團伙

辯護人崔紅娟,北京市盈科(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7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臺前縣,住河南省臺前縣**鄉**村**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介紹賣淫罪,於2010年8月18日被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6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花蕾,江蘇煜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鄧某某,曾用名鄧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1197********,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辦事處**居委會**路**號。被告人鄧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7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王國勤,江蘇春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811980********,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閬中市,住四川省閬中市**鎮**村**組**號。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7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金壘,江蘇煜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529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涇縣,住安徽省涇縣**鄉**村**組**號。被告人塗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6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宗永林、陳穎,江蘇煜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3011986********,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無固定職業,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住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路**號**棟**單元**層**號。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7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卞國民,江蘇鹽海中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231987********,滿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鎮**巷**號。被告人於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7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甦醒,江蘇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21992********,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農安縣,住吉林省農安縣**鎮**村**屯**組。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7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81991********,漢族,大專文化,深圳**公司股東,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嶽西縣,住安徽省安慶市嶽西縣**鎮**村**組**號。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開設賭場罪,於2012年3月19日被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4年4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8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楊瀟,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2211988********,漢族,大專文化,深圳**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住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路**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0月28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劉玲、武倩雯,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301973********,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閬中市,住四川省閬中市**鎮**村**組**號。被告人梁某乙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12月16日被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彭長春,江蘇知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複雜,本案於2020年3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4月,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黃某某、塗某某、於某某等人經策劃決定在網際網路設立“UKF GROUP”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簡稱“UKF平臺”)進行傳銷活動。該平臺股份分為四股,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各佔一股,被告人梁某甲、黃某某、於某某、塗某某四人共佔一股。由被告人權某某負責整個組織的全面工作;被告人鄧某某對系統提出修改意見,並發展會員;被告人李某某負責市場的推廣、遠端連線和宣傳,透過宣傳讓投資者相信該組織可以預測虛擬貨幣的漲跌等;被告人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負責市場推廣、宣傳、培訓講述、製作PPT等;被告人程某某、陳某某明知UKF平臺系傳銷組織仍然幫助該組織編寫程式、製作作業系統,並負責該系統的後期管理、維護;被告人史某某明知被告人權某某等人在“UKF平臺”從事傳銷活動,仍然負責該平臺會員註冊的稽核,收益引數的後臺修改、平臺提現稽核等工作。

2019年7月7日,UKF平臺正式上線運營,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投資增值服務為名,謊稱其“加密數字貨幣期貨合約交易全球瞬時資金流靶向智慧導航系統(CFINS)”具有監控虛擬貨幣漲跌趨勢的功能,實際沒有任何經營活動。平臺要求參加者透過上線推薦獲得會員賬號,繳納價值100泰達幣門檻費獲得普通會員資格,可獲得平臺“靜態收益”,繳納價值1000泰達幣門檻費獲得有效會員資格,才可獲得平臺“動態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加入順序組成上下層級關係。UKF平臺設定靜態收益、動態收益、貢獻獎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進行返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被告人梁某乙於2019年7月份加入到UKF平臺,透過被告人梁某甲的推薦碼註冊了UKF平臺會員,並負責開發、發展山西省運城市、四川省瀘州市等地的市場,透過建立微信群、現場講課、帶講師外出講課等方式宣傳UKF平臺,共直推會員4個,截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梁某乙在平臺中註冊使用的賬號WM131419、Lzw131419下線分別有33層23319個會員、18層1374個會員。

經上海辰星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對UKF平臺後臺電子資料進行鑑定: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4日,該平臺共記錄註冊會員賬號96367個,層級關係70層。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UKF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泰達幣(USDT)77597825。7個(1泰達幣約等於1美元)。

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被抓獲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人口資訊登記表、發破案經過、微信聊天記錄、UKF平臺的宣傳資料等書證;

2。證人丁某某、王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4。上海辰星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

5。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製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筆錄;

6。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提取的電子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共同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權某某、李某某、鄧某某、梁某甲、塗某某、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梁某乙自願認罪認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鄧某某、塗某某、梁某乙現羈押於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權某某、梁某甲、黃某某、於某某、史某某、程某某、陳某某現羈押大豐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1份。

4。隨案移送光碟1 張。